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实施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112011285003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设定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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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展开】 |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展开】 |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09〕11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免费服务制度、统筹管理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专项服务制度等。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功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建立健全服务岗位工作考核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为各类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实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服务场所标识。【展开】 |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0〕75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展开】 |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2〕10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展开】 |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进和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要巩固窗口单位改进作风专项行动成果,在“一站式”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一柜式”服务转变,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处理”的工作模式。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劳动用工备案的,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相关信息经确认后录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就发〔2019〕1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提高均等化水平,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 (三)在常住地为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常住外来劳动力,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常住所在地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展开】 | ||
【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厅发〔2020〕3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规范失业登记受理审核 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表样见附件1),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其中,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各地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以适当方式主动反馈办理结果。必要时可对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失业状态等进行审核。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可通过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比对核实;失业状况可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比对核实。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通过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数据进行比对核实。无法通过上述途径核查的,可采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予以核实。【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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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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