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三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820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三层118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2301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358998354N300012301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358998354N3000123014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jy.cnnursys.cn/home/index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2807972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护士或医疗卫生机构登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上办事-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护士电子化注册”栏目,在线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打印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并存档。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护士个人提交注销申请的,在线提交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身份证明【展开】 | 《护士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医疗机构在线提交注册申请的,提交 | |||||||||
(一) | 被注销人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核实准确【展开】 | 《护士条例》【展开】 | (扫描件上传系统)【展开】 |
(二)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单位公章【展开】 | 《护士条例》【展开】 | (扫描件上传系统)【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护士或医疗卫生机构登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上办事-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护士电子化注册”栏目,在线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打印申请材料、签字盖章并存档。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接收材料,出具《接收材料凭证》;材料缺失,不符合要求,予退回,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符合,并按照规定提交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情形,予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情形,退回,并告知原因。 |
审查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注销情形,予以注销,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注销情形的,不予注销,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护士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51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20〕1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 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项) 事项名称:护士执业注册 下放后审批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护士执业注销注册是否需要在线提交 |
---|
需要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