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来源: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第八条) 2.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来源:《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八条)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9:00—12:0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50699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1)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分中心(社会保险服务专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一层综合窗口;(2)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东厅综合窗口;(3)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人力社保万寿路分中心:海淀区万寿路西街2号文博大厦(寰岛博雅大酒店)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702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702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6949863441300201400702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8506991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4纸; 2.个人意见栏与单位意见栏注明: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鉴定;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第八条)【展开】 | 【展开】 |
二 | 就医资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2.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第八条)【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材料齐全申报 |
审查标准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第八条) 2.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八条) 3.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关于贯彻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鉴发[2014]128号附件)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第八条) 2.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八条) 3.北京市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关于贯彻实施<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鉴发[2014]128号附件) 4.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5.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6.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7.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鉴定 (不计时限环节) | 医疗卫生专家组 | 提出鉴定意见 | |
审查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第十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30个工作日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
审查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第十四条)【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为准 |
无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展开】 |
【部门规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四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五条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两个月。 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八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九条 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 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流程查询和相关表格下载网址?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jhd.gov.cn/→人力社保→办事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劳动能力鉴定。 |
2、办理时限? |
---|
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