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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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本市实行康复机构备案制度,市残联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和《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条件》。(来源《<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京残发【2018】48号 第十条) (2)康复机构基本备案条件:(一)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二)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清晰、具体,定位准确。(三)机构按时参加并通过主管单位的年审(报)工作。(四)机构无异常记录、违法记录,没有接受过行政处罚。(五)机构须登记具体服务场所,并提供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六)机构具有必要的评估设备、康复训练器材、教具和辅具。应按照《无障碍条例》的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无障碍设施。(七)机构业务负责人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和工作经验。须提供上述人员与机构签订的《知情同意书》(格式自拟),明确具体负责工作。(八)机构须针对服务项目,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方案,内容应包括服务流程、绩效指标、安全应急预案和人员职责分工等。对服务对象的界定、申请、评估、训练和退出程序有详细说明。(九)对市残联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承诺。(来源《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京残发〔2018〕54号 附件) (3)各康复项目独立备案条件(参照 《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工作标准》京残发〔2021〕16号)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三层东侧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45839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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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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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3039002 | 事项编码 | 13110108000058114W3112073039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3110108000058114W3112073039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kangfu.bdpf.org.cn/crkf-web/lo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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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京残发〔2018〕54号)规定,“第七条 区残联可采取组建专家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通过查验资料、现场调查等手段对申请备案康复机构组织初评,在完成初评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康复机构反馈初评结果,同时上报市残联。 第八条 初评未通过的康复机构,可在区残联下达评估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市残联申请复评。市残联对申请复评的康复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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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由区残联授权后,在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提交内容见《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京残发〔2018〕54号)附件《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条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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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一)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二)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清晰、具体,定位准确。【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第十条 备案康复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到期更换,须在原证照有效期内,在“康复服务系统”更新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备案康复机构参加主管单位年审(报)工作的相关证明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一个月内,在“康复服务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一)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二)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清晰、具体,定位准确。【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第十条 备案康复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到期更换,须在原证照有效期内,在“康复服务系统”更新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备案康复机构参加主管单位年审(报)工作的相关证明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一个月内,在“康复服务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展开】 | 【展开】 | |
或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一)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二)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清晰、具体,定位准确。【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第十条 备案康复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到期更换,须在原证照有效期内,在“康复服务系统”更新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备案康复机构参加主管单位年审(报)工作的相关证明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一个月内,在“康复服务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展开】 | 【展开】 | |
二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通知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第十条 备案康复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到期更换,须在原证照有效期内,在“康复服务系统”更新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备案康复机构参加主管单位年审(报)工作的相关证明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一个月内,在“康复服务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三)机构按时参加并通过主管单位的年审(报)工作。【展开】 | 【展开】 |
或医疗机构校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一)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二)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清晰、具体,定位准确。【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第十条 备案康复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到期更换,须在原证照有效期内,在“康复服务系统”更新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备案康复机构参加主管单位年审(报)工作的相关证明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一个月内,在“康复服务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展开】 | 【展开】 | |
或企业年报信息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三)机构按时参加并通过主管单位的年审(报)工作。【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第十条 备案康复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到期更换,须在原证照有效期内,在“康复服务系统”更新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备案康复机构参加主管单位年审(报)工作的相关证明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一个月内,在“康复服务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展开】 | 【展开】 | |
三 | 医疗机构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一)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二)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清晰、具体,定位准确。【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第十条 备案康复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到期更换,须在原证照有效期内,在“康复服务系统”更新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备案康复机构参加主管单位年审(报)工作的相关证明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一个月内,在“康复服务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展开】 | 【展开】 |
四 | 成年残疾人备案机构监控录像记录使用管理规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文本上传,内容于材料名称相符,有基本的监控记录使用规范,例如:保存时间、负责人等【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工作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21〕16号)(四)系统应用管理1. 机构应根据“康复服务系统”管理要求,做好机构备案信息、机构承诺书、康复协议、康复评估报告、康复服务记录的录入工作;并应上传以下制度: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康复训练档案管理制度,性骚扰和性侵害防治办法和处理流程,监控录像记录使用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五 | 成年残疾人备案机构康复训练档案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符合材料名称,电子文档,具备要素:档案管理时限、责任人、归档分类、保存规范等【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工作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21〕16号)(四)系统应用管理1. 机构应根据“康复服务系统”管理要求,做好机构备案信息、机构承诺书、康复协议、康复评估报告、康复服务记录的录入工作;并应上传以下制度: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康复训练档案管理制度,性骚扰和性侵害防治办法和处理流程,监控录像记录使用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六 | 成年残疾人备案机构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文本上传,内容与材料名称相符,有隐私保护的规定【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工作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21〕16号)(四)系统应用管理1. 机构应根据“康复服务系统”管理要求,做好机构备案信息、机构承诺书、康复协议、康复评估报告、康复服务记录的录入工作;并应上传以下制度: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康复训练档案管理制度,性骚扰和性侵害防治办法和处理流程,监控录像记录使用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七 | 成年残疾人备案机构性骚扰与性侵害防治办法和相关处遇流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内容符合材料名称,电子文本,包含处遇流程的基本要素:处置流程、保密要求等【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工作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21〕16号)(四)系统应用管理1. 机构应根据“康复服务系统”管理要求,做好机构备案信息、机构承诺书、康复协议、康复评估报告、康复服务记录的录入工作;并应上传以下制度: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康复训练档案管理制度,性骚扰和性侵害防治办法和处理流程,监控录像记录使用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八 | 成年残疾人备案机构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盖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拍照上传【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工作标准》的通知(京残发〔2021〕16号)(四)系统应用管理1. 机构应根据“康复服务系统”管理要求,做好机构备案信息、机构承诺书、康复协议、康复评估报告、康复服务记录的录入工作;并应上传以下制度:保护服务对象的基本人权、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相关制度,康复训练档案管理制度,性骚扰和性侵害防治办法和处理流程,监控录像记录使用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九 | 成年残疾人备案机构场地实景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场地照片上传 数量不限 照片真实反应机构场地;室内外康复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规范消毒、杀菌和灭虫;服务场所通风、采光良好,无明显噪音。配置防滑、防摔、防撞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维修,并有记录。消防设备器材配置到位。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为肢体残疾人提供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其行动特点,具备保障残疾人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撤离通道。【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第四条 本市实行康复机构备案制度,市残联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条件》(见附件),对备案康复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资质、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规定,康复机构须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备案。【展开】 | 【展开】 |
十 | 成年残疾人备案机构康复训练器材、评估设备、教具和辅具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以照片形式上传。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工作标准》的通知 1. 机构应根据康复项目服务内容配备相关的评估设备、居家生活能力训练设施、教具辅具等。康复器材设备应定期维护、维修、消毒,并有记录,保持良好使用状态。2. 机构应配备日常医疗设备以及急救设备或急救药和常备药,定期维护更新。3. 康复训练设备应贴挂标识、警告标记和注意事项,摆放合理有序,方便残疾人使用。【展开】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8〕54号)第四条 本市实行康复机构备案制度,市残联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条件》(见附件),对备案康复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资质、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规定,康复机构须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备案。【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由区残联授权后,在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提交内容见《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京残发〔2018〕54号)附件《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条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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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 |
审查标准 (1)按《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京残发〔2018〕54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项目工作标准》(京残发〔2021〕16号)上传材料(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3)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4)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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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筹备初评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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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进驻部门人员 | 初评 |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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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发布备案信息。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齐全完整(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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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残疾人备案康复机构名单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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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北京市残疾人备案康复机构名单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残疾人备案康复机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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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网上公示信息)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残疾人备案康复机构名单(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京残发〔2018〕54号)规定,第十二条 主动申请退出备案名单,或不再提供《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中有关康复服务的备案康复机构,须提前一个月向负责其备案初评的区残联递交书面申请。 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确认,以书面形式报市残联取消备案。第十五条 康复机构如出现下列“负面行为清单”行为之一的,由区残联向康复机构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康复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残联暂停其备案资格。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经区残联评估通过的,可恢复其备案资格;逾期不改的,由区残联以书面形式报市残联取消其备案资格。第十六条 康复机构如出现下列“负面行为清单”行为之一的,由区残联以书面形式报市残联取消其备案资格。(负面清单内容可查看文件)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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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残发【2018】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康复机构,是指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提供康复服务,在残联申请备案并评估通过的康复机构。 第三条 备案康复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第四条 本市实行康复机构备案制度,市残联制定《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条件》(见附件),对备案康复机构的业务范围、人员资质、服务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规定,康复机构须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备案。 第五条 市残联建立“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康复服务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备案机构信息,公示服务内容,对康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康复机构应在规定的备案期限内按属地原则,通过“康复服务系统”填报机构的备案信息、服务信息和机构制度等内容,向区级残联提出备案申请。在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康复机构,向其登记证书、营业执照中的“住所”栏中标注的地址所在地的区级残联提出备案申请。 第七条 区残联可采取组建专家组、委托第三方等方式,通过查验资料、现场调查等手段对申请备案康复机构组织初评,在完成初评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康复机构反馈初评结果,同时上报市残联。 第八条 初评未通过的康复机构,可在区残联下达评估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市残联申请复评。市残联对申请复评的康复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第九条 通过初评或复评的康复机构由市残联给予备案,并统一发布备案信息。残疾人应在市残联发布的备案康复机构名单中选取康复机构。 第十条 备案康复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到期更换,须在原证照有效期内,在“康复服务系统”更新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备案康复机构参加主管单位年审(报)工作的相关证明等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一个月内,在“康复服务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 备案康复机构需在“康复服务系统”更新或补充备案机构信息的,应联系负责其备案初评的区残联对信息进行修订。区残联应对修订信息进行复核。 如因机构未及时更新备案机构信息,而造成暂停或取消备案资格等后果,由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备案康复机构应在“康复服务系统”公示本机构提供《基本康复目录》中相关服务项目的服务资质、服务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 备案取消 第十二条 主动申请退出备案名单,或不再提供《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中有关康复服务的备案康复机构,须提前一个月向负责其备案初评的区残联递交书面申请。 区残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确认,以书面形式报市残联取消备案。 第十三条 康复机构主动申请退出备案名单并确认通过的,应做好残疾人的解释工作,并妥善转介、安置残疾人。残疾人可重新选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其康复补贴费用应累计计算。区、街道(乡镇)残联应对残疾人变更康复机构给与适当协助。 第十四条 市残联制定备案康复机构“负面行为清单”。市区残联根据“负面行为清单”对备案康复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康复机构如出现下列“负面行为清单”行为之一的,由区残联向康复机构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康复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市残联暂停其备案资格。在期限内整改完成,经区残联评估通过的,可恢复其备案资格;逾期不改的,由区残联以书面形式报市残联取消其备案资格。 (一)在时限内不接受残联或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康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中,机构登记证书、营业执照超过有效期时限的。 (三)未在“康复服务系统”提供参加主管单位年审(报)工作合格证明的。 (四)备案信息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存在安全隐患的。 (六)未按照有关工作标准和服务规范开展残疾人服务的。 (七)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工作质量未达到残联或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的。 (八)未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要求的。 (九)未按照与残疾人签订的服务协议提供康复服务的。 (十)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康复服务的。 第十六条 康复机构如出现下列“负面行为清单”行为之一的,由区残联以书面形式报市残联取消其备案资格。 (一)被行业管理部门做出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限期整改的。 (二)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三)发生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残疾人,以及其他严重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冒领套取康复补贴,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 (五)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残联和行业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六)经残联或行业管理部门检查评估,认定服务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资质、工作质量不达标,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第十七条 康复机构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区残联应及时向残疾人说明情况,并做好后续工作。 第四章 服务监督 第十八条 市残联负责制定《基本康复目录》中康复项目的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 备案康复机构实行属地监督原则,由负责其备案初评的区残联进行监督检查。各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考核机制,严格把关,每年按比例进行检查,保证备案康复机构每5年至少接受检查一次。 第二十条 市、区残联可以通过委托康复协会、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备案康复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残联应对本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联系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残联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诚信系统。对冒领套取康复补贴、提供虚假评估报告、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康复机构和个人,追回已享受的康复补贴资金,违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条件 附件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条件 一、康复机构基本备案条件 (一)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二)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清晰、具体,定位准确。 (三)机构按时参加并通过主管单位的年审(报)工作。 (四)机构无异常记录、违法记录,没有接受过行政处罚。 (五)机构须登记具体服务场所,并提供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六)机构具有必要的评估设备、康复训练器材、教具和辅具。应按照《无障碍条例》的要求,为残疾人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七)机构业务负责人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具备符合项目要求的资质和工作经验。须提供上述人员与机构签订的《知情同意书》(格式自拟),明确具体负责工作。 (八)机构须针对服务项目,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方案,内容应包括服务流程、绩效指标、安全应急预案和人员职责分工等。对服务对象的界定、申请、评估、训练和退出程序有详细说明。 (九)对市残联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承诺。 二、各康复项目独立备案条件 在满足“康复机构基本备案条件”的基础上,申请成为以下康复项目的备案康复机构,还须满足各康复项目的独立备案条件。 (一)肢体残疾人康复项目 1.康复训练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康复医学或康复中的一项,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医学、康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与康复服务的工作人员限于康复治疗师或康复护士。其中康复治疗师须具有医学、康复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取得“初级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康复护士须具有康复护理专科护士培训证,或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并在康复医院、康复科工作3年以上。 2.生活重建训练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5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康复医学、康复、训练、社会工作、技能培训服务,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参与肢体残疾人生活重建服务相关经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须接受过肢体残疾人生活重建专业训练;服务团队中须配备具有相应医疗资质的医生和康复治疗师,其中康复治疗师须具有医学、康复相关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康复医学治疗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取得“初级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团队中如配备了体能训练教练,则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二)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康复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6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康复医学、康复、训练、社会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服务,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医学、教育学、听觉言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参与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康复训练相关经验;参与康复服务的康复师须具有医学、教育学、听觉言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视力残疾人康复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6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康复医学、康复、训练、社会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服务,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参与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训练或生活能力训练服务的相关经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参与视力残疾人定向行走训练服务或生活能力训练服务的相关经验。 (四)智力残疾人康复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6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康复医学、康复、训练、社会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参与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或生活能力训练服务相关经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参与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或生活能力训练服务相关服务经验。 (五)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康复项目 1.评估机构条件 (1)在本市卫生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精神卫生机构;或在本市卫生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具备精神科的医疗卫生机构。 (2)对市残联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书面承诺。 2.“稳定期精神残疾人转衔训练”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范围应包括以下2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精神卫生、精神康复,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精神科相关工作经验;须配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可兼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须具有精神卫生服务相关经验。 (3)机构须出具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定期接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危险性评估和专业指导。 3.“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日间照料”项目 (1)机构依法登记的业务应包括以下7项中至少1项服务内容:康复医学、康复、训练、精神和心理卫生服务、社会工作、特殊教育、技能培训,或与本项目内容明确相关。 (2)机构业务负责人须具有医学、社会工作、教育学、心理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参与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经验;须配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可兼职);参与服务的工作人员须具有参与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相关经验。 (3)机构须出具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定期接受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危险性评估和专业指导。【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 一、申请对象包括哪些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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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够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北京市残疾人基本康复目录》《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机构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提供康复服务,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
2、二、康复机构备案申请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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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可在“康复服务系统”提出备案申请,由机构注册地区残联在完成初评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康复机构反馈初评结果,同时上报市残联。初评未通过的康复机构,可在区残联下达评估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市残联申请复评。市残联对申请复评的康复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
3、三、康复机构基本备案条件包括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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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1、在本市民政、工商、卫生等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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