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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临时救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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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民政局(海淀区委社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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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1.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来源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2.救助对象和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且无法获得支持和其他救助的;3.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4.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出现上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也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1.家庭年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收入总和)扣除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后,其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3.对已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的人员。(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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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临时救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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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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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2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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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行政给付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来源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 2.救助对象和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有以下紧急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2.因突发重大疾病,若不及时治疗将危及生命,且无法获得支持和其他救助的;3.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期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4.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出现上述紧急情形,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也可以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本市户籍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1.家庭年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收入总和)扣除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后,其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3.对已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的人员。(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862942【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511002000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综合窗口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1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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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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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其他非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样例下载材料真实有效【展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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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不涉及不涉及

    审查标准

    不涉及【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2个工作日街道(乡镇)给予临时救助

    审查标准

    符合“临时救助对象认定”事项标准【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街道(乡镇)

    1、给予临时救助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给予临时救助
结果名称给予临时救助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
结果样本给予临时救助结果样本.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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