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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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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属低风险项目,请由本市“一证通”系统申报。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3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792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3层投资项目综合咨询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108000000/9ccf5469-2da3-4156-9718-868af36d2c24.html?locationCode=11010800000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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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4层427房间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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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702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551416301A300011702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551416301A300011702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2807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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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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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制式表格,首都之窗可下载空表和样表;申请表为固定格式,不得随意变更,不足可续页;填写内容清晰、规范; 2.按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各项内容: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申请单位与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位置和建设主体一致;单位用地面积、已绿化面积、占用后绿化面积、规划绿化面积按实际情况填写;绿地种类分公共绿地、其他绿地;面积(平方米)按项目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填写数量;绿地位置按实际填写,具体详细,与占用绿地平面图一致;占用原因应按项目与占用绿化关系如实填写,如轨道交通临时施工用地等;产权单位一栏应由绿地产权单位填写同意申报的意见,签字盖章并署明日期;申请单位应填写意见,签字盖章并署明日期;该表应提供原件(网上申报为原件扫描件)。【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加盖申请单位、产权单位公章【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1.一般项目应提供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有效期一般为2年; 2.项目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1)本市重点项目(含中央和驻京部队及市政府投资年度重点工程等重要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具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会商(协同)意见; (2)市政公用管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可提交“多规合一”平台协同(会商)意见; (3)试点项目(是指纳入本市“一会三函”改革试点范围,按相关工作流程推进的工程建设),应具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含附件附图); (4)交通疏堵项目,应提供市交通委员会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度交通疏堵工程项目计划、疏堵项目的实施方案(按道路级别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联审会商确定); (5)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包括老楼加装电梯、保温层、抗震加固、老旧管线更换或新增市政公用设施线路等,本市项目来源文件一般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年度任务计划文件;施工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通过,具有必要的规划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等文件资料作为确定和申报绿地树木位置范围的依据; (6)其他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形。【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含附件附图【展开】 |
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1.一般项目应提供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有效期一般为2年; 2.项目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1)本市重点项目(含中央和驻京部队及市政府投资年度重点工程等重要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具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会商(协同)意见; (2)市政公用管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可提交“多规合一”平台协同(会商)意见; (3)试点项目(是指纳入本市“一会三函”改革试点范围,按相关工作流程推进的工程建设),应具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含附件附图); (4)交通疏堵项目,应提供市交通委员会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度交通疏堵工程项目计划、疏堵项目的实施方案(按道路级别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联审会商确定); (5)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包括老楼加装电梯、保温层、抗震加固、老旧管线更换或新增市政公用设施线路等,本市项目来源文件一般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年度任务计划文件;施工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通过,具有必要的规划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等文件资料作为确定和申报绿地树木位置范围的依据; (6)其他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形。【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含附件附图【展开】 | |
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1.一般项目应提供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包括正本、附件附图等。有效期一般为2年; 2.项目属于以下情况,可以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1)本市重点项目(含中央和驻京部队及市政府投资年度重点工程等重要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具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含附件附图)或建设项目“多规合一”会商(协同)意见; (2)市政公用管线消除安全隐患项目,可提交“多规合一”平台协同(会商)意见; (3)试点项目(是指纳入本市“一会三函”改革试点范围,按相关工作流程推进的工程建设),应具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函(含附件附图); (4)交通疏堵项目,应提供市交通委员会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当年度交通疏堵工程项目计划、疏堵项目的实施方案(按道路级别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部门联审会商确定); (5)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工程,包括老楼加装电梯、保温层、抗震加固、老旧管线更换或新增市政公用设施线路等,本市项目来源文件一般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年度任务计划文件;施工方案一般由建设单位编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查通过,具有必要的规划设计说明和施工图等文件资料作为确定和申报绿地树木位置范围的依据; (6)其他视同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形。【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
三 | 占用绿地位置测绘图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 | 不涉及 | 1.一般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批复文件”附图为底图,准确测绘标注占用绿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同时标清树木等植被位置、种类、规格、数量等; 2.其他项目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文件附图或具备同等效力的相关方案附图为底图; 3.测绘矢量数据随文本资料一并提交。【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附2000坐标系、shp格式矢量数据【展开】 |
四 | 绿地恢复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需明确绿地恢复的时间,临时占用不超过2年(同时不超过依据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建设永久性构筑物、不破坏绿地土壤种植条件; 2.明确绿地的建设主体; 3.按绿地原状(或按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定的方案)恢复绿化景观。【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或项目竣工后绿化规划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1.需明确绿地恢复的时间,临时占用不超过2年(同时不超过依据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建设永久性构筑物、不破坏绿地土壤种植条件; 2.明确绿地的建设主体; 3.按绿地原状(或按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定的方案)恢复绿化景观。【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
五、涉及道路临时开辟路口的 | |||||||||
(一) | 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此项仅涉及道路开辟临时路口时提供;该证照由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展开】 | 城市绿化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按事项受理要件标准查验各项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受理。申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接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送达“补齐补正通知单”。【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实地勘察 | 5个工作日 | 区园林绿化局初审人员(上报时为审定人员) | 初审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市或区园林绿化局审核人员 | 审查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4)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市或区园林绿化局审定人员(首席代表) | 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2)申报内容符合实际情况;(3)申报资料内容有效;(4)区园林绿化局初审意见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2个工作日 | 市或区园林绿化局制证人员 | 1、北京市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市或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 1、北京市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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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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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临时占用绿地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无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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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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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临时占用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恢复原状。【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临时占用绿地申请表中“单位名称”如何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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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中“单位名称”需填报申报单位全称,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致。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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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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