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
111101080000576990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养老机构备案
111101080000576990300101100300001
1111010800005769903001011003000
0
0
0
3
a308f976-3ca0-4974-a1eb-a26ae13e7549
3
10
海淀区民政局
110108000000
001011003000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海淀区民政局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30;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一号
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 第一章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二章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IS_ITEM_EXTEND":"0","LCT_DOC_ID":"0665c5f6-6592-4ce3-8b94-f39f1c5c15eb","MAIN_ROWGUID":"3037989d-e3d7-493f-907c-dc9cd251ba4c","YWBLX_ROWGUID":"b7561fdf-eeb8-4ce4-a2bb-ceece9e3515a","DATA_FLAG":"","DEPARTMENT_CODE":"08","TASK_SAMLL_VERSION":"","SUB_ROWGUID":"1a460bb5-c256-4e56-9236-cb3911e29c9e","LCT_DOC_NAME":"养老机构备案流程图.jpg","YWBLX_ID":"c1efe3f0-5c06-45c4-94d3-609a18abafe9","DEPTTYPE":"1","VERSION":"20260116","HAVE_MATERIAL_FLAG":"1","HAVE_RESULT_FLAG":"1"}
2
2^3^4
http://www.bjhd.gov.cn/banshi/pubService/middlepage?goto=sso&type=legSb&sxjbxxId=a308f976-3ca0-4974-a1eb-a26ae13e7549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养老机构备案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第66号令) 第一章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第二章 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二)服务场所权属; (三)养老床位数量; (四)服务设施面积;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备案。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养老机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指导养老机构补正。 第十三条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变更服务场所权属、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积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养老机构在原备案机关辖区内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营利性养老机构跨原备案机关辖区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变更后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时间和地点 海淀区民政局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30; 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一号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86274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101100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委托部门 中介服务
办理项行使层级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特定程序
行使内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该事项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申请材料总要求(1)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A4纸打印、原件复印件等; (2)材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真实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需要签字及加盖公章时应完整清晰等。 (3)是否要求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等;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申请材料总要求(1)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A4纸打印、原件复印件等; (2)材料内容是否清晰完整,是否与申请人信息一致、真实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需要签字及加盖公章时应完整清晰等。 (3)是否要求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等;
显示更多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