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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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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第六章 补贴程序 第十六条 驿站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第十七条 驿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驿站运营扶持政策。(一)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二)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三)未有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四)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五)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及星级叠加部分基础补贴获取资格。 来源于《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0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17268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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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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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50808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11050808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11050808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81726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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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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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备案成立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在备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2、申请人需提交关于享受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政策的申请; 3、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社区养老服务驿站信息并做出承诺; 4、申请书要用A4纸打印; 5、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签字; 6、该材料已按照样例固定模板填写。【展开】 |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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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并归集到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 |
审查标准 1、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已经备案公告,如实填写申请材料 ;2、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 3、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第六章 补贴程序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4、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第六章 补贴程序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5、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6、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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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9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核发现错误进行惩处,审核发现无错误拨付补贴资金 |
审查标准 1、受区业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如实采集服务信息并归集到市社会福利管理平台。2、第三方对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进行审核和验真,最后出具驿站运营结算报告。提交区民政局社会儿童福利与养老服务中心。 3、对归集信息进行核查,对连锁运营情况进行审核。 基础补贴 第七条 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 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八条 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 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农村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 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 180元补贴。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第九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条 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同等基础补贴。 对养老照料中心和驿站均未覆盖的街道(乡镇),其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接;在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或驿站建成运营前,暂不给予基础补贴。 第三章 托养补贴 第十一条 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 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日托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十二条 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补贴。 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主动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务。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相关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 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五条 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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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补贴拨付至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法人账户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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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补贴拨付至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法人账户 | |
结果名称 | 补贴拨付至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法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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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补贴拨付至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法人账户.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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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 基础补贴 第七条 基础补贴是指为保障驿站满足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 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维持驿站基础运转而给予的资助补贴。 第八条 综合考虑驿站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基本养老服 务项目提供情况及运营成本,给予驿站基础补贴。 城区驿站按照实际签约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人数,每人每月给予180元补贴。农村驿站实际签约服务对象少于80人的, 每家每月给予1.4万元补贴;超过80人的,按照实际签约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数量,每人每月给予 180元补贴。驿站基础补贴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 第九条 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驿站,在享受第八条规定补贴的基础上,每家每月增加2000元补贴;被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的驿站,每家每月增加3000元补贴。 星级评定等级以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为依据,从驿站取得星级资格之日的次月开始计算。 第十条 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其他养老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自身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可享受同等基础补贴。 对养老照料中心和驿站均未覆盖的街道(乡镇),其区域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服务责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承接;在该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或驿站建成运营前,暂不给予基础补贴。 第三章 托养补贴 第十一条 托养补贴是指根据驿站开展托老服务给予的资助补贴。 托老服务包含日间托养、短期全托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的全托照料。日托服务每天照料时间不少于6小时。 第十二条 按照驿站实际收住老年人情况,日间托养每人每天给予15元的托养补贴,短期全托每人每天给予30元的托养补贴,农村幸福晚年驿站全托照料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托养补贴。 驿站应当与托养服务对象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建立明确的法律关系,并通过主动接送和子女接送等方式,提供托老服务。 第四章 连锁运营补贴 第十三条 连锁运营补贴是指对品牌供应商承接若干家驿站建设运营,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品牌连锁运营给予的奖励补贴。 第十四条 按照驿站连锁机构的数量给予连锁补贴,每新增1家连锁运营驿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于经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确认为跨区连锁的驿站运营商,由相关区民政局分别按照其实际运营的驿站数量给予连锁运营补贴。 驿站连锁运营补贴分三年发放到位,运营满一年、二年、三年的分别按照1万元、1 万元、3万元予以发放。 第五章 运维支持 第十五条 经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养老服务机构的驿站,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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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民福发〔2018〕4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以养老机构实际收住服务对象的床位数、月数等作为补贴计算依据。【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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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由民政局制定补贴标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向所在街镇提出申请,街镇报送至民政局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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