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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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第六章 补贴程序 第十六条 驿站应向区民政局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驿站运营扶持补贴获取资格被取消或中断的,驿站需重新提交享受驿站运营扶持申请。 第十七条 驿站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请享受驿站运营扶持政策。(一)驿站与基本养老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二)按规定购买综合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三)未有驿站管理负面清单及相关禁止性规定情形。(四)按规定为责任片区内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提供四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五)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六)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及以上。新开业运营的驿站,可享受自开业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开业运营一年后仍未取得星级资格的,取消驿站托养补贴、连锁运营补贴及星级叠加部分基础补贴获取资格。 来源于《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扶持办法》(京民养老发〔2021〕154号)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 全天: 工作日:8:30-17:30 (工作日8:30-9:00,17:00-17:30需预约);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172688【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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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11050808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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