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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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三层西厅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280819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三层西厅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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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层西厅118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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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2107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358998354N311102107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358998354N311102107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2808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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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否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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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电子数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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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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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
审查标准 已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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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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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 |
结果名称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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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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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展开】 |
【部门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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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周末上班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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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班,工作日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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