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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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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根据《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8号)、《关于调整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海残字〔2011〕31号):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给予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一)本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强烈要求实现就业愿望,经街道、乡(镇)残联多次推荐,但由于自身条件及能力所限不能胜任社会岗位要求,长期失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有管片精防医生出具的病情稳定鉴定证明)。(二)残疾人在社区实现就业后,残疾人的监护人或亲友能够指导、帮助残疾人每日完成不低于4小时的工作任务,并履行法定监护责任。(三)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在社区自行寻找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并在征得社区、居(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四)已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了1年以上失业登记手续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来源:《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8号)第二条(一)至(四)款)。相关证件、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书面申请填写完整清晰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区残联教就部:(010)8845938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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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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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2073031003 | 事项编码 | 13110108000058114W3112073031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3110108000058114W3112073031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区残联教就部:(010)88459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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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1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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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齐全,只要各街、镇残联或办事大厅进行了申请登记受理即可办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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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残疾人证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一)本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强烈要求实现就业愿望,经街道、乡(镇)残联多次推荐,但由于自身条件及能力所限不能胜任社会岗位要求,长期失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有管片精防医生出具的病情稳定鉴定证明)(来源:《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8号文第二条第一款)【展开】 | 【展开】 |
残疾人一卡通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残疾人证在有效期内;【展开】 | (一)本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强烈要求实现就业愿望,经街道、乡(镇)残联多次推荐,但由于自身条件及能力所限不能胜任社会岗位要求,长期失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有管片精防医生出具的病情稳定鉴定证明)(来源:《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8号文第二条第一款)【展开】 | 原件【展开】 | |
二、家庭成员常住户口材料 | |||||||||
(一) | 居民户口簿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及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受理条件:(一)持有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来源:《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8号文)【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照面及身份信息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受理条件:(一)持有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来源:《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8号文)【展开】 | 【展开】 |
三 | 稳定期精神残疾人病情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无遗漏; 2.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应明确具体的盖章位置;【展开】 | (一)本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强烈要求实现就业愿望,经街道、乡(镇)残联多次推荐,但由于自身条件及能力所限不能胜任社会岗位要求,长期失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有管片精防医生出具的病情稳定鉴定证明)。(海残字【2008】28号)第二条第一款【展开】 | 原件扫描【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齐全,只要各街、镇残联或办事大厅进行了申请登记受理即可办理。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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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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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0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材料审核 |
审查标准 根据《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8号)、《关于调整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海残字〔2011〕31号):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给予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一)本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强烈要求实现就业愿望,经街道、乡(镇)残联多次推荐,但由于自身条件及能力所限不能胜任社会岗位要求,长期失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有管片精防医生出具的病情稳定鉴定证明)。(二)残疾人在社区实现就业后,残疾人的监护人或亲友能够指导、帮助残疾人每日完成不低于4小时的工作任务,并履行法定监护责任。(三)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在社区自行寻找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并在征得社区、居(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四)已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了1年以上失业登记手续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来源:《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8号)第二条(一)至(四)款)。【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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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批通过发证 |
审查标准 对符合(一)本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强烈要求实现就业愿望,经街道、乡(镇)残联多次推荐,但由于自身条件及能力所限不能胜任社会岗位要求,长期失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有管片精防医生出具的病情稳定鉴定证明)。(二)残疾人在社区实现就业后,残疾人的监护人或亲友能够指导、帮助残疾人每日完成不低于4小时的工作任务,并履行法定监护责任。(三)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在社区自行寻找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并在征得社区、居(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四)已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了1年以上失业登记手续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来源:《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8号)第二条(一)至(四)款)条件人员,材料审核通过发证。【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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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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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 |
结果名称 | 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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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申请审批表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规范性文件】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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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海残字〔2008〕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一)本区在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劳动能力、强烈要求实现就业愿望,经街道、乡(镇)残联多次推荐,但由于自身条件及能力所限不能胜任社会岗位要求,长期失业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有管片精防医生出具的病情稳定鉴定证明)。 (二)残疾人在社区实现就业后,残疾人的监护人或亲友能够指导、帮助残疾人每日完成不低于4小时的工作任务,并履行法定监护责任。 (三)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在社区中自行寻找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并在征得社区、居(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出书面申请。 (四)已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了1年以上失业登记手续的智力和稳定期精神残疾人。 第三条 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社区就业补贴标准 经申请批准在社区实现就业的智力、稳定期精神残疾人,每人每年给予6000元就业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1、非农业户口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文件标准执行。农业户口残疾人参照《海淀区无业残疾人参加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规定,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农业、非农业户口残疾人由区残联协调商业保险机构为残疾人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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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调整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海残字〔2011〕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一)调整为:经申请批准在社区实现就业的智力、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就业补贴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按本市当年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2.5%给予就业补贴。 (二)1、调整为: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和城市化建设地区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农村劳动力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文件标准执行。农业户口残疾人按照《海淀区无业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海残字〔2011〕29号),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9月1日发布的《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6号)依照本通知修改后执行。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 1、社区就业补贴是每月发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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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是各街道、镇根据残疾人社区就业考勤情况发放。 |
2、 2、社区就业补贴是多少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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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政策是社区就业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按本市当年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2.5%给予就业补贴。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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