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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县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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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民政局(海淀区委社会工委)
110108000000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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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县级权限)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办理时间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86270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1103004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111103004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11110300403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8862704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88862704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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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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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1.注销登记申请表: (1)清算组组长、法定代表人签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加盖公章;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意见”,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非社会组织审核专用章。 2.上缴物品清单: (1)上缴物品包括: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刻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2)清单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加盖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非社会组织审核专用章。 3.清算组织人员:主要包括负责人、理事、监事、财务人员、业务主管单位人员(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其他有必要参加清算的人员。 4.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记录: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终止民办非企业单位决议。召开理事会对终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会议记录具体要求如下: (1)写明注销原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写明具体原因。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2)需要表决的内容:同意XX(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注销;设立清算组织,写明清算组成员及组长;剩余财产的处置方式为捐赠,写明捐赠去向(如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展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法定代表人须签署意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意见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文件。注销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清算材料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样例下载清算材料 1.注销公告: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注销公告,通知、公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务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债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务。 2.注销税务、银行账户的凭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审计报告:由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 (1)内容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履行内部决议的情况;公告债权、债务的情况;清算开始日、清算截止日的资产状况及清算期间资产变动情况(含债权、债务的处置情况);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税务、银行账户的注销情况;有无未结诉讼,有无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对外担保的情况;档案的保存情况;除上述内容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全体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报告正文页结尾处签字,签字不要单独另起一页。 5.剩余财产处置凭证:一般为原件,复印件需盖公章。【展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政府部门核发,纸质)(正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1份)【展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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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中的相关要求【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审查与决定,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规定的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1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名称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jpg
有效时间无时限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号令(文号)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展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展开】

是否收费: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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