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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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养老保险退休审批通过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0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周六提供预约服务9:00-13:00);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30-9:00,中午12:00-13:30,下午17:00-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中厅127-131窗口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306室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42091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306室综合窗口;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四层中厅127-131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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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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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41003000 | 事项编码 | TE5645876457341574311074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56458764573415743110741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医疗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医保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南区层27号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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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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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此事项无需提交材料 | 其他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其他;电子 | 样例下载 | 系统自动核对成功,则无需提交材料;系统自动核对失败,需要提交申请材料:本市养老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其退休待遇后,将其核定退休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信息推送至医保部门【展开】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展开】 | 系统自动核定,无需用人单位提供材料【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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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调用养老保险相关数据 |
审查标准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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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认定年限 |
审查标准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2005年3月31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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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结果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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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结果 | |
结果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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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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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哪年之前的养老缴费年限可以认定为医疗视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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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认定为医疗视同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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