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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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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来源: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受理人员优先审查申请事项职权范围是否正确,其次根据事项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是否制式;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正确。 不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供申请材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3层100-102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29747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政务服务大厅3层100-102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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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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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0304003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79K3000120304003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79K3000120304003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政务服务大厅3层100-102窗口 电话查询:(010)62974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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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297477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有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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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企业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检查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申请是否有申请企业盖章,申请日期是否按照当前日期填写。【展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展开】 | 注:者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需要先注销原证,再申办新证【展开】 |
二 | (经营人员的)学历证书 | 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学历证书专业应为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毕业院校应为教育部批准的院校。【展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或(经营人员的)培训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学历证书专业应为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毕业院校应为教育部批准的院校。【展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三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书审核要点: 1、申请换证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是否一致; 2、申请换证的不动产设有查封的,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取得查封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 3、申请换证的不动产是否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预告登记。【展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或(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展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
四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情况说明材料(申请经营范围“农药”的应包括明显标识的限制使用农药仓储场所说明材料及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平面图各位置标注清晰明确,地址、面积等具体详细,照片清晰全面。【展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展开】 | 【展开】 |
五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农药经营设施设备清单(申请经营范围“农药”的应包括: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及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企业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检查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申请是否有申请企业盖章,申请日期是否按照当前日期填写。【展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展开】 | 【展开】 |
六 | 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农药经营设施设备照片(申请经营范围“农药”的应包括: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及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企业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检查申请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3.检查申请是否有申请企业盖章,申请日期是否按照当前日期填写。【展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展开】 | 【展开】 |
七 | 农药管理制度文本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相应的管理制度及文本(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应有专门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文本),顺序放置,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8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2)根据告知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
审查标准 受理人员优先审查申请事项职权范围是否正确,其次根据事项申报要求对申请材料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是否制式;填写是否完整;签章是否正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审批负责人 | (1)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
审查标准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4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农药经营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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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农药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农药经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农药经营许可证.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农药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农药经营许可和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有什么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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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农药(限制使用除外)经营许可只可以经营一般的农药产品,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的可以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和一般的农药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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