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采集对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不属于下列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情形: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上地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29号98-105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2785246【展开】 网上咨询: 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108000000/e4104181-26d2-438f-b814-295ab015d8af.html?locationCode=110108000000【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20334004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79K3000120334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779K3000120334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农业农村局 | 委托部门 | 区农业环境资源保护职能单位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2860631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2808223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区级受理、市级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申请人需按照所给样例进行填写。内容真实有效,所填信息与申请人一致,A4打印并加盖公章。【展开】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2.根据告知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发证件;2.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采集对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不属于下列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情形: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同意意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申请对象不是外国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4个工作日 | 承办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
送达方式 | |||
---|---|---|---|
![]() ![]() |
无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 |
结果名称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doc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采集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申请人就可以采集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吗? |
---|
不可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只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申请人还需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
2、办理采集许可证之后申请人应如何采集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
---|
取得采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植物种(或亚种)、数量、地点、期限和方式进行采集。采集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