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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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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来源于:《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2..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市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来源于:《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3.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抚恤政策。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来源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条) 4.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来源于:《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5、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6、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7、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内容一致。 8、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件或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民政局: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3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民政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西路一号5层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86240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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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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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708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110708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5769903110708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各区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8863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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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联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8862404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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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见义勇为认定材料,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证明材料及医学材料,个人提出的评残申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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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材料及医学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填写内容完成,无文字错误,无修改痕迹; 3、病例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需按照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 4、“出院诊断”需按实际情况填写完整; 5、主治医生需签字; 6、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7、用制式A4纸复印,纸质,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8、材料由申请人提供。【展开】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见义勇为认定材料,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证明材料及医学材料,个人提出的评残申请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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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初审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2、见义勇为认定材料,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证明材料及医学材料,个人提出的评残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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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十五条);2、见义勇为认定材料,因见义勇为行为致残的证明材料及医学材料,个人提出的评残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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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7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关程序 |
审查标准 对申请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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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证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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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证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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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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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法评定,伤残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负伤人员的规定办理。【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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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政府令〔2014〕25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市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从基金中支付。【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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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办发[2013]5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三)落实抚恤政策。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展开】 |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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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申请评残要到什么部门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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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致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且不符合因公致残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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