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807660184973113249621001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区级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 | ||
受理条件 | 1.仅适用夜间施工占道,涉及昼夜均施工的占道许可需到市交管局办理。 2.小型市政工程持相应专业公司咨询方案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小型市政工程以外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可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提供多规合一平台预沟通、预协调的咨询服务。 |

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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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 | ||||||
受理 | 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受理【展开】 | ||
审查与决定 | ||||||
决定 | 12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受理通过。【展开】 | 审批通过【展开】 | ||
颁证与送达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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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 样表下载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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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小型市政工程*持相应专业公司咨询方案可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小型市政工程以外的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可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提供多规合一平台预沟通、预协调的咨询服务。 注释:*小型市政工程适用范围(不含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三零”服务范围): (一)电力:适用于全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申请电力新装、增容等业扩服务的低压电力用户接入工程。其中电压等级在10KV以下(不含10KV),报装容量在160KW以下,管线长度150米以内,开挖道路(城市道路、公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小于100米,避让古树、大树且不包括新、扩、改建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城市道路。 (二)燃气:市燃气集团服务范围内天然气新发展用户工程,接入长度小于100米。 (三)热力:市热力集团区域热源新发展用户工程,接入长度小于100米。 2.上传真实有效并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电子文件(彩色)。 3.在取得规划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手续后,申请人应将上述许可文件正式补充送达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C区258房间。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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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df |
有效时间 | 两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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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施工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证照为电子证照。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含桥下道路基础设施)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含桥下道路基础设施)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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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含桥下道路基础设施)许可决定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审核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审核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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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新、扩、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挖掘审核许可决定书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树木砍伐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树木砍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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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树木砍伐许可证(结果样本).png |
有效时间 | 3个月 |
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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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准予、延续、变更影响交通安全的占道施工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批准竣工日期 |
树木移植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树木移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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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树木移植许可证(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3个月 |
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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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条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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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9年5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进行城镇建设工程建设的,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综合实施方案要求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每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展开】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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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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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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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6〕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展开】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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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绿化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第100号令(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绿化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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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绿化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0日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八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许可证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同一建设项目移植树木不满5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移植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许可证应当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第二项,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占用中心城公共绿地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砍伐树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树木,经批准可以砍伐:(一)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同一建设项目砍伐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并且不满20株的,由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胸径30厘米以上的,以及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20株以上不满50株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或者累计砍伐树木50株以上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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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第二款,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移植许可证,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移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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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城﹝2000﹞19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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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6〕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两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展开】 |
【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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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建办法函(2016)87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关于“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负责审批的市、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针对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到的上述几项审批事项,分别列出不同情形下所需审批条件、申报材料以及审批时限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根据其投资项目涉及的上述审批事项的一种或两种情形的审批条件,一次性递交申报材料。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受理申请人所有材料。【展开】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