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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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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永定路街道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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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民政局(海淀区委社会工委)
110108000000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海淀区永定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海淀区永定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16号院5号楼西侧1层;
1.已认定为特困的人员。 2.救助供养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 (三)医疗、住房、教育、供暖等救助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于:《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3、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月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月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零用钱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制定。 4、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日常照料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和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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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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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22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2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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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已认定为特困的人员。 2.救助供养标准:(一)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分档制定,分别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20%、40%和60%。 (三)医疗、住房、教育、供暖等救助标准按照本市社会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于:《北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3、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由区民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按月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由供养服务机构按月为特困人员发放零用钱,零用钱标准由区民政部门制定。 4、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部门按照基本生活标准按月为其发放生活费;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日常照料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社会组织或者照料护理人;部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费按照供养服务协议按月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养老照料中心和社会组织。
办理时间 海淀区永定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海淀区永定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16号院5号楼西侧1层;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822368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金沟河16号院(欧洲公馆)5号楼西侧1层政务服务中心【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511006000 事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6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0800005769903000511006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 (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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