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北下关街道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来源:《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47号北下关街道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2171341【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524019000 | 事项编码 | TE3576748673457534300052401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3576748673457534300052401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2171341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办理材料涉密,需现场核查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银行卡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1、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2、申请人自备【展开】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街道(镇)工作人员 | 提供要件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即受理,不符合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复印件文件齐全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街道(镇)工作人员 | 街道受理人员受理通过后, 流转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部门审查。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优抚部门审核资金发放平台人员信息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的决定,优抚部门经资金发放平台按月发放伤残人员抚恤待遇。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依申请类别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
无
依申请类别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 |
结果名称 | 依申请类别享受相应抚恤优待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根据规定 |
无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
---|---|
依据名称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伤残人员抚恤可以迁移吗? |
---|
伤残人员抚恤户口关系变化的可以办理转移。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