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海淀区田村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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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二、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三、符合事项范围(来源:《法律援助法》《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1、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四、属于管辖范围(来源:《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 ||
办理时间 | 海淀区田村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海淀区田村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19号院中昊家园7号楼;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817315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海淀区阜石路甲19号院中昊家园7号楼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中国法网http://www.12348.gov.cn/【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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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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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512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800002925XA3000512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800002925XA3000512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8173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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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审核个人信息材料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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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一、身份证审核的要点 1.核对身份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正反面。 二、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说明 例如:确定智力、精神类残疾人的监护人的残疾证;列明法定代理人或确定的监护人的法院裁判文书;村、居委会开具的监护人证明等。【展开】 | 《法律援助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经济困难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能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如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等等。【展开】 | 《法律援助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与申请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诉讼文书、司法机关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等。持有的材料基本判断事项的范围。【展开】 | 《法律援助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法律援助申请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展开】 | 《北京市实行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的意见 (试行)》【展开】 | 【展开】 |
五 |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说明表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完整,数据真实【展开】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六 | 法律援助申请人告知承诺情况核查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有真实签字【展开】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七 | 法律援助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真实【展开】 | 《法律援助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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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取材料,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或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二、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北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三、符合事项范围(来源:《法律援助法》) 1、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4.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主张权利的。因征地、拆迁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在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的。(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通知》) 四、属于管辖范围(来源:《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不予受理的情形(来源:《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非诉讼事务处理机构受理范围的; (二)申请相对人不明确的; (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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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 | 出具给予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完整、清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给予法律援助,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不予法律援助。【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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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无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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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格式文书) |
结果样本 | 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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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格式文书) |
结果样本 |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
制定机关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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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三十八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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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08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8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七)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八)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出书面记录。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人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直接认定其经济困难,无需提供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困难证明: (一)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金的; (三)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 (四)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五)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照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调查,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协助,不得收取费用。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前款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也可以安排本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联系不上当事人,有时候拨打电话打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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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专人每天联系,同时在受理窗口备注联系不上当事人信息,争取通过电话及受理窗口联系上当事人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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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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