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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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来源:《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525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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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2789586456933233000524019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有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办理材料涉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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