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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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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奖励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符合材料要求:提供举报人奖励申请 (三)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查处结案,或者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00-9:00,下午17:00-18:00;每周六9:00-15:00,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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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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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831001000 | 事项编码 | TE1320964875987193300083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3209648759871933000831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859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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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859423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1.需要对申请人信息保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需要对举报人信息全程保密,无法网上办理。 2.属于举报类事项,需要在举报所涉案件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后才能启动举报奖励的审批和发放。3.举报奖励的发放需要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和身份信息进行实质审查,经核准发放的举报奖励需要申请人提供受益人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举报人要求当场领取现金奖励的,应由受益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办理时限不固定,无法满足全程网办和一网通办的时限要求。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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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与领取人信息一致,或与授权材料一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1.核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性,在有效期内; 2.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采用A4纸复印; 3.收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复印件要求申请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 1.核查身份证是否有效期内; 2.核查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印在同一张A4纸上。 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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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执法人员 |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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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执法人员 | 给予奖励或者不予奖励 |
审查标准 《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举报奖励:(一)具名举报人举报时未提出举报奖励诉求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二)对于具名举报人,或者匿名举报人在举报时提出奖励诉求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违法案件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报送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三)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的,应报总队和区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奖金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应经总队和区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会商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及奖金领取程序,并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 (五)举报人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受益人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提供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借记卡卡号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 (六)除举报人明确表示放弃奖励,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银行实名借记卡卡号外,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最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规定通知总队和区局财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结算,财务部门结算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案件承办人员。 (七)举报人要求当场领取现金奖励的,应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由受益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人自行提出的奖励申请,办案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决定不予奖励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接到举报人奖励申请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举报人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一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二)机关负责人对不予奖励建议批准后,办案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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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执法人员 | 1、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的奖励(不含药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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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的奖励(不含药品) | |
结果名称 |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的奖励(不含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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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不予受理) |
结果样本 | 对向执法机关检举、揭发各类案件的人民群众,经查实后给予的奖励.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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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直销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本事项近期是否能办吗? |
---|
本事项暂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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