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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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四)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上交原审核颁证机关。 律师跨设区的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和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应当交接该律师执业档案。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00-9:00,下午17:00-18:00;每周六9:00-15:00,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594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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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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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210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55X530001121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55X53000112102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859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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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859423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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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2签名或印章清晰有效;3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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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省、市变更执业机构 | |||||||||
(一) | 异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手写如实填报,不得缺项、漏项、删减项,内容符合法定要件。【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证件清晰、信息完整;在有效期内。【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展开】 |
(三)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展开】 |
(四) | 律师执业档案接收公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对公文书,内容符合法定要件、开具单位符合法定要求。(此项文书为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转接)【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展开】 |
(五) | 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真实有效 1.核对合同书甲方是否为指定的高等院校并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乙方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并在相应位置签字 2.合同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3.合同书岗位名称是否为专任教师岗,或者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作为附件 4.合同书是否盖有骑缝章 5.复印件是否包含合同书封面、个人信息页、岗位名称页和签字盖章页,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展开】 |
(六) | 北京市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考核结果符合法定要求,在有效期内【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展开】 |
二、本地变更执业机构 | |||||||||
(一) | 本地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准确、规范,申请人亲笔签名,落款注明日期,不得随意删减模板内容。【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须提交告知承诺完整文书,申请人亲笔签名【展开】 |
(二) | 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2.用人单位和申请人信息齐全、填写完整,聘用职位符合律师身份,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亲笔签名。【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须双方签字盖章【展开】 |
(三) | 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变更兼职律师执业机构书面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填写完整、准确、规范,申请人亲笔签名,落款注明日期,单位审查意见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不得随意删减模板内容。【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展开】 |
三、律师执业证书注销 | |||||||||
(一)、(一) | |||||||||
1 | 北京市律师执业证书注销情况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信息填写准确,本人签名,有落款日期。【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展开】 |
(二)、(二)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复印清晰,原件区局已收回。【展开】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材料齐全;2签名或印章清晰有效;3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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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符合标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要求补齐补正材料的,出具《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 |
审查标准 3、申请律师执业承诺书,填写完整并签字写日期,扫描上传至律师管理系统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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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决定 |
审查标准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 (二)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三)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或者受到投诉正在调查处理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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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9个工作日 | 律师执业证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律师执业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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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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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002.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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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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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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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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