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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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第三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来源:《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 2、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来源:《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应当进行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4、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参保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5、《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本人确认。 6、死亡文书或告示,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异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材料,村(居)委会或社保所说明,行政部门撤销退休审批的材料,转统筹外的相关材料等。 7、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8、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全天: 09:00 - 17:0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4295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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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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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14006009 | 事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006009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2014006009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一层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69825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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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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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注销登记时 | |||||||||
(一) |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参保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 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或参保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核验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清晰。【展开】 |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来源:《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终止(结算)类业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本人确认信息后签字。【展开】 | 此业务需要本人确认申请信息。【展开】 | 【展开】 |
三 | 死亡文书或告示、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异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材料,村(居)委会或社保所的书面说明行政部门撤销退休审批的材料,转统筹外的相关材料等。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村(居)委会或社保所的书面说明【展开】 |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外)等其他基本社会保障待遇。【展开】 | 【展开】 |
四、因参保人本人账户已注销或已发放不成功等情形无法发放至参保人员原养老金银行账户或社保卡银行账户,需要直接发放到申领人银行账户的 | |||||||||
(一) | 亲属关系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亲属关系证明可为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展开】 |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防范遗属待遇发放风险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年141号〕)要求。【展开】 | 【展开】 |
(二) | 参保人银行账户无法使用的相关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需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式申请书(申领人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如实填写,填写信息完整。【展开】 |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防范遗属待遇发放风险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年141号〕)要求。【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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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审查标准 提交的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证件清晰。死亡文书或告示等相关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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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初审合格同意受理,初审不合格不同意受理 |
审查标准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应当进行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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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复审合格同意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
审查标准 初审合格通过,且提供材料符合进行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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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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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
结果名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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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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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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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9〕8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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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8〕4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死亡的次月停止享受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资金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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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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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三、参保人不得同时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领取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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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社保发〔2020〕1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外)等其他基本社会保障待遇。【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参保人何时能办理注销登记及结算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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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并进行注销登记。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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