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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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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组织部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五)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六)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七)发展潜力大、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出站博士后。其他紧缺和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第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核心人才引进、团队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也可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任职等方式。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2)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3)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全天: 09:00 - 17:0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综合窗口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可电话咨询:(010)6984225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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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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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69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581A3111069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581A3111069003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中共北京市门头沟区委组织部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www.bjrcgz.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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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可电话咨询:(010)69842255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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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人才引进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参照单位报告模板; 2.单位盖章; 3.单位负责该事项的主管领导签字。【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二 | 聘用单位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书在有效期内; 2.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复印件空白处由单位工作人员签字,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或聘用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证书在有效期内; 2.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复印件空白处由单位工作人员签字,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三 | 国外学历学位认证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加盖公章; 2.复印件空白处由单位工作员签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出国期间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是否在有效期之内;2、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四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内; 2.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复印件空白处由单位工作员签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 4.劳动合同的信息与聘用单位营业执照上的信息一致 5.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电子或纸质版的复印件。【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同期个税缴纳记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个税记录加盖聘用单位财务章或公章。 2.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电子或纸质版的原件。【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五 | 申请人在京存档单位同意接收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在京存档单位接收函:在各区人才职介存档,区属单位存档的,由各区人力社保局调配部门出具;在市级或部级人事代理机构存档的由相应单位出具;在市属国企下级单位存档的,由一级主管部门出具;在中央单位存档的,由具备存档权单位出具。 2.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电子或纸质版的原件。【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六 | 随调配偶与京内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聘用合同在有效期内; 2.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复印件空白处由单位工作员签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 4.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电子或纸质版的复印件。【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加盖公章; 2.复印件空白处由单位工作员签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 3.姓名与出生日期等信息与身份证一致。【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加盖公章; 2.复印件空白处由单位工作员签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 3.姓名与出生日期等信息与身份证及户口簿一致。【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八 | 诚信声明、政审、无刑事犯罪记录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诚信声明和政审表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门印章。 2.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电子或纸质版的原件。【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九 | 引进留学人才审批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审批表由单位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该事项的主管领导签字; 3.调动表由单位盖章; 4.调动表由单位负责该事项的主管领导或指定工作人员签字 5.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电子或纸质版的原件。【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审批表由单位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该事项的主管领导签字; 3.调动表由单位盖章; 4.调动表由单位负责该事项的主管领导或指定工作人员签字 5.该材料需申请人提供电子或纸质版的原件。【展开】 | 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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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综窗人员 | 无 |
审查标准 申报:【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收件: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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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标准,出具《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权限范围;2、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申报要件是否真实、有效; 3、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规定的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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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0个工作日 | 审批人员 | 全面审查该事项办理材料内容是否合规,并出具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意见。 |
审查标准 1、申报要件是否齐全;2、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3、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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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介绍信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调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审查标准 1、申报要件是否齐全;2、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再次出国(境)工作、学习、考察或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的,简化办理有关手续; 3、符合《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及《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人员。 4、提交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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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介绍信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调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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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介绍信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介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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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动介绍信.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调函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调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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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调函.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
结果名称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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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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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干字[1993]第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解决的范围是:一、在京一方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二、夫妻双方都是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京一方工作满三年的干部;三、京外一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北京急需的专业技术干部;具备上述条件之一,并经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考核,确属各单位业务骨干者,可不受各单位进京指标限制,由区、县、局(总公司)报市人事局审批。【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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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发[1997]10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办理的范围和条件 (一)办理的范围: 指民营科技与高新技术产业单位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办理的条件: 上述人员中凡本人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被在京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现仍被聘用的人员,其配偶系干部(含聘用制干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办理: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1年的的人员; 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存档时间满2年的人员; 夫妻双方均系大学本科毕业且在京一方存档时间满3年的人员; 在京一方处满30岁、存档时间满5年、其配偶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系我市急需的人员。 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工作中获得省(市)级及以上部门奖励、表彰的先进个人,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予以办理。凡在市、区、县人事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存档时间(不含在其它人才服务机构存档时间)可以累积计算。市、区、县所属其它单位的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办理的程序及需报送的材料 (一)办理的程序: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由用人单位申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京手续;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区、县人事局审核后,分别报送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京手续。 (二)审批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在京户口及结婚证书、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获奖证书(各种证明需报送原件并备复印件);2、被调人在京接收安置单位的证明[需区(县)局级以上人事部门出具];3、填写《干部调京审批表》(一式一份)、《调京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4、 被调人人事档案(包括组织鉴定和近期体检表);5、随迁子女超过16周岁的,需有在校证明或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6、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填写的《存档人员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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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09]1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引进后每年在京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知名律师(会计、审计)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或研发技术人才;(三)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四)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五)拥有符合北京市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六)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七)发展潜力大、专业水平高的优秀出站博士后。其他紧缺和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引进。第三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核心人才引进、团队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引进等方式,也可采取岗位聘用、项目聘用和任职等方式。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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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调发[2018]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二)“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第四条 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五条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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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7]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加大国内人才引进使用力度 1.建立高层次国内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引进高层次国内人才来京从事原始创新、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聘用的“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可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2.支持创新创业团队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经其推荐,团队中的科研骨干、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优秀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获得股权类现金融资较大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创业团队,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团队优秀核心成员经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力度。贡献突出的科技创新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创新成果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增设以社会贡献评价引进人才的方式,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企业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服务机构聘用的人才,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 4.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任职满3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作家、导演和编剧等,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5.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和核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满3年且贡献突出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服务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局) 6.破除人才引进障碍。人才引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引进人才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或聘用单位所在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办理落户。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本市紧缺急需的自由职业者,可按规定享受人才引进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留学人员引进办理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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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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