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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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符合本机关职权范围。 (二)供水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8:30-12:30,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594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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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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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2104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864J311012104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864J311012104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85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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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859423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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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意: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同一内容前后应一致;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复印件应清晰,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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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许可申请表(生活饮用水-延续)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二 | 相关主体资格证明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三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四 | 卫生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五 | 卫生检测报告(一年内,含结论)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六、受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的 | |||||||||
(一)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二) | 受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不涉及 | 无【展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意: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同一内容前后应一致;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复印件应清晰,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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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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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6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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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卫生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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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卫生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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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卫生许可证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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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20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0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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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展开】 |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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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2016年第一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延续需要提前多少天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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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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