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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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其中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全天: 09:00 - 17:00(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南路3号院1号楼1层35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4256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民生分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16号一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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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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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4008001 | 事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0114008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696379986N3000114008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16号民生大厅35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6984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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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842565 | 数量限制 | 0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现场提交材料并经核验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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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说明企业申请劳务派遣资质的原因和理由以及经营方式等。【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展开】 | 一式两份【展开】 |
二 | 公司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展开】 | 【展开】 |
三 | 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展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展开】 | 【展开】 |
或近期验资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展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展开】 | 【展开】 | |
四 | 房产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展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展开】 | 【展开】 |
五 | 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符合法定委托书相关要求【展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展开】 | 【展开】 |
六、属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的,还应提交: | |||||||||
(一) | 租赁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不涉及 | 符合法定委托书相关要求【展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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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收材料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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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3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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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6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核 |
审查标准 依据公司法注册,制度完善并依法合规、资金符合法定条件,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和专业人员【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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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1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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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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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ti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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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展开】 |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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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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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21】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改革,许可机关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审批层级:自由贸易试验区省、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许可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清单: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告知承诺书。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办理程序:1.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许可机关受理申请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经营许可的,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对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满一年,但未报告年度经营情况或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检查。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发现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予以公示。4.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诚信分级、信用评价、风险评估或者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和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5.加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用工情况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实现动态监管和业务协同。【展开】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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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人社发〔2021〕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一、适用范围 自贸试验区内依照公司法注册的单位或者取得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劳务派遣的用工范围和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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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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