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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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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符合本机关职权范围。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594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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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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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23020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864J3000123020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864J3000123020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85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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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859423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意:申请单位应先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凭证,并按要求登记经营范围,公共场所的经营地址原则上应涵盖在注册地址范围之内;各项材料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同一内容前后应一致;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复印件应清晰,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写信息要按实际情况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展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详细了解告知承诺书内容,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展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主体资格证明(能够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通过电子证照获取信息的,免于提交)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加盖公章。【展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四 | 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能够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电子证照获取信息的,免于提交)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五 |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的设置和布局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写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及电话,规范画出各类功能分区、卫生设施设备,标明经营场所面积等,卫生设施的设置和布局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应与实际经营设置一致。原件1份,加盖公章。【展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六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所申办公共场所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且具有管理责任的,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所提供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展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七、受委托人代为提出申请的 | |||||||||
(一)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卫生许可申请时提交。【展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 | 受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加盖公章【展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八 |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且具有管理责任的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评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还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所提供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展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展开】 | 【展开】 |
九 | 经营场所属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地下空间使用备案文件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或出具,在有效期内,相关证明的地址应包含实际经营场所地址,相关证明的用途可满足卫生许可办理需要。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 《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文件等政府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材料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政府部门核发或出具,在有效期内,相关证明的地址应包含实际经营场所地址,相关证明的用途可满足卫生许可办理需要。复印件加盖公章。【展开】 | 《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经营者举办上述7类公共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再核发卫生许可证,在保证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 |||||||||
(一) | 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备案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填写信息要按实际情况填写,真实、完整、准确;2.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展开】 |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注意:申请单位应先取得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凭证,并按要求登记经营范围,公共场所的经营地址原则上应涵盖在注册地址范围之内;各项材料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同一内容前后应一致;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复印件应清晰,并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入审查环节;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场告知当事人。【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7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卫生许可证 2、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备案凭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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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卫生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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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卫生许可证结果样本 (1).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备案凭证 | |
结果名称 | 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备案凭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备案凭证.doc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1987〕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展开】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卫监督〔202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为提升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转变政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第三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和延续;第五条 申请新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新办)》;(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办)》;(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凭证;(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五)所申办公共场所的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七)所申办公共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出具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机构应为具备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八)经营场所属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明》;第六条 申请人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材料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第七条 申请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延续)》;(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凭证;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五)所申办公共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出具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机构应为具备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六)经营场所属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证明》;第八条 申请人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材料后,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7日内送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同时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服务与监督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延续”字样。第九条 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要诚信守诺,按照告知承诺的内容达到审批条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第十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被撤销后,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申请人失信情况。该申请人在1年内再次提出许可申请时,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卫生行政许可方式。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是否可以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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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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