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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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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434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ggfw.mzj.beijing.gov.cn/mzjwz/index/toMore【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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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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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1103004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77643000111103004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277643000111103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ggfw.mzj.beijing.gov.cn/mzjwz/index/toMore 电话查询:(010)69843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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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69843440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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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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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1.成立登记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非社会组织审核专用章。 2.履行内部程序的会议记录:按照章程草案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设立筹备会的决议,会议记录应表明: (1)同意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2)同意基金会的章程草案; (3)同意开办资金数额及来源(写明具体金额和具体来源); (4)同意拟任理事长XX、法定代表人XX、行政机构负责人XX、副理事长XX、理事XX、监事XX的人选(写明姓名及在理事会的职务); (5)理事每届任期X年(每届任期3年或4年)。【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展开】 |
二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须为正式公文,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是否与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3.批准的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 4.须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非部门章),且公章清晰。【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展开】 |
三 | 场所使用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办公住所应为固定的住所,规划用途不可是“住宅”,使用年限应从距今算起满一年期以上,使用方式是自有产权/租赁/无偿使用,面积与业务活动相适应,办公住所地址表述应与产权证吻合,具体到门牌号,申请表、会议纪要、住所使用权材料中涉及住所地址的表述要一致。 2.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办公住所是自有产权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 (2)办公住所是由产权方直接提供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基金会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 (3)办公住所是由第三方提供租赁或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拟变更住所完整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含基本信息及房屋登记表等页面)、第三方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基金会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等相关材料(若第三方与产权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协议/委托书等相关材料中有“未经产权方同意,不得转租/借用”相关表述,需产权方出具同意基金会使用该住所的书面材料)【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展开】 |
四 | 验资报告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开办资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写明开办资金数额及具体来源(来源写明自然人或法人组织的全称,若是法人组织,请注明是国企/私企/社会组织等,如是国有资产出资,履行国有资产审批手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验资报告应当为原件,份数为1份; 3.出资方式应当为捐赠; 4.验资报告应包含交存入资资金报告单或存款单; 5.验资报告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致; 6.单位(自然人)开办资金捐赠承诺书:应由捐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由捐赠自然人本人亲笔签字; 7.开办资金情况表:加盖捐赠单位财务章或由捐赠自然人本人亲笔签字,审验单位意见处加盖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应包含捐赠承诺书、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情况表【展开】 |
五 | 章程草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按照章程示范文本制作。 2.原件3份,A4纸,单面打印或正反面打印均可。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业务主管单位加盖首页及骑缝章。【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展开】 |
六 | 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每名理事和监事的备案表:含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表;每名理事、监事备案表。 (1)档案所在单位(有存档资质的单位)、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公章; (2)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户籍所在地:与户口本签章一致,具体到XX派出所 (3)简历:从高中填起,不能有断档;所在单位和职务需写准确全称,不要写简称;简历最新单位应与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章一致。 (4)系统和纸质申请表均需上传证件照,二者保持一致。 2.身份证明材料:提交所有理事、监事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 3.承诺书:含每名理事监事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展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 包含人员基本情况表、身份证明材料、承诺书【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2.提交纸质材料时,未注明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竖版。 3.各表单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有遗漏,不应存在文字错误。 4.所有填写的日期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早于正式递交纸质材料的日期。 5.应盖印章处,均需按材料填报要求加盖相应单位的实体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公章须在指定位置方为有效。 6.应签字处,均需使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本人亲笔正楷签名,清晰完整,不得漏签、代签,不应使用电子签和签名章。 7.所有提交的证件材料均应在有效期内的有效证件。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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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
审查标准 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真实、完整,签章有效,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中的相关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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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审查与决定,符合条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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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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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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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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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四年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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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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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发布号令(文号) | 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展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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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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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后,还有什么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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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2.自觉接受年度检查;3.证书到期前主动申请延期换证。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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