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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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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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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第一办公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9号一层综合窗口;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2.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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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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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一条) 2.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第一办公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雅安路9号一层综合窗口;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2030015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73269U300203001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000073269U3002030015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门头沟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该事项未实现全程网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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