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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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残疾人联合会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按对应标准的60%予以补贴的残疾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的残疾人;按对应标准的90%予以补贴的残疾人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享受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的残疾人);持有“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残疾人; 处于劳动年龄内,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年满16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来源《<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京残发【2018】48号 第六条) (2)材料基本要求:真实有效、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清晰 | ||
办理时间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00-9:00,下午17:00-18:00;每周六9:00-15:00,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综合窗口)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8594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二层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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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2073035002 | 事项编码 | 13110109000073154T3112073035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3110109000073154T3112073035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残疾人联合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京残发【2018】48号)规定:第十八条 “康复服务系统”对申请人申报的信息资料进行自动比对。如需申请人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街道(乡镇)残联应在收到补充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第二十条 区残联应在接到残疾人提出康复补贴申请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对未通过审批的残疾人,区残联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及相关政策的详细规定告知残疾人。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应到指定的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并通过康复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意见(《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评估表》);如果申请人到街道(乡镇)残联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补充材料包括:本人补录,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补充材料;监护人补录的,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监护人证明、相关补充材料;授权他人代办,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亲笔签字授权的委托书原件和相关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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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残疾人应到指定的康复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并通过康复评估机构提交评估意见(《北京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评估表》);如果申请人到街道(乡镇)残联补充个人信息资料的,补充材料包括:本人补录,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相关补充材料;监护人补录的,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监护人证明、相关补充材料;授权他人代办,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亲笔签字授权的委托书原件和相关补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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