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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373B5110270179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实施机构 | 门头沟区潭柘寺镇 | ||
处罚的行为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警告;罚款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10)60860686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
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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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2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22条】【第1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
1、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为什么能行使此项职权? |
---|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此项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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