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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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草甸水村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再婚,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①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②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③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④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须经夫妻双方签字。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初育双(多)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的,且子女小于18周岁的,可以申请领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但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早上8:00-9:00,下午17:00-18:00,需预约;每周六9:00-15:00}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草甸水村政务服务站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861564【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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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11072105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373B511072105500011110109000073373B14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373B511072105500011110109000073373B1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草甸水村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村(社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跨村(社区) | 特别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女方户口所在地(女方户口不在本市的,可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办理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提交材料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其中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一)基础材料 1.《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结婚证》原件; 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国外或境外一方居民本人签名的婚育情况声明。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特别说明 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 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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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其中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一)基础材料 1.《领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结婚证》原件; 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国外或境外一方居民本人签名的婚育情况声明。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特别说明 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 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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