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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斋堂镇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109000073525P511027033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人民政府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人民政府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机构 | 门头沟区斋堂镇 | ||
处罚的行为 | 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或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处罚的幅度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罚款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18010283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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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 投诉窗口地址: 城管执法队 |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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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区域巡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检查。 | 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 | 立案审批文书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告知书 | |
决定 | 案件调查终结后,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重大行政处罚,还应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于主体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裁量得当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无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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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6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38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一侧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展开】 |
1、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为什么能行使此项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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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并实行综合执法的决定》(京政发〔2020〕9号),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此项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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