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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1110111MB1564019A
北京市房山区医疗保障局
缴费工资申报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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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
房山区医保局
110111000000
北京市房山区医疗保障局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咨询窗口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综合窗口
1、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单位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网上直接办理,网上反馈结果。亦可持《北京市XX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医疗和三险各二份)及电子报盘文件去各区医(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办结后当面告知。材料齐全,报盘文件与表格内容相符,表格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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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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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缴费工资申报及核定

切换简洁版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医疗保障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单位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网上直接办理,网上反馈结果。亦可持《北京市XX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加盖公章一式二份(医疗和三险各二份)及电子报盘文件去各区医(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办结后当面告知。材料齐全,报盘文件与表格内容相符,表格加盖公章
办理时间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咨询窗口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3670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2041046002 事项编码 11110111MB1564019A3112041046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1MB1564019A3112041046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医疗保障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网上查询:网上查询:http://www.bjrbj.gov.cn/csibiz/home/
现场查询:现场查询: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层43-47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89367023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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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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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网上办理的无需提供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XX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2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表格是否填写齐全,有无加盖公章,报盘数据与表格内容是否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办事指南中缴费工资申报规定需提供的材料【展开】【展开】
报盘文件申请人自备必要复印件1份其他;电子样例下载报盘文件与材料一致,材料齐全,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办事指南中规定的材料【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网上办理的无需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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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审核通过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报盘文件与表格内容相符,表格加盖公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申报成功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报盘文件与表格内容相符,表格加盖公章【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区经办人员

    1、缴费工资申报成功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缴费工资申报成功
结果名称缴费工资申报成功
结果文书类型登记表
结果样本缴费工资申报成功结果样本.png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发布号令(文号)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展开】

是否收费:

1、咨询电话
(010)8936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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