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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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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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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工作日,上午0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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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03426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虹西路乙26号房山区生态环境局203室【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总服务台【展开】

基本编码 000116007000 事项编码 1111011100007793XJ3000116007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100007793XJ3000116007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60342670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由原发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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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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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电子样例下载1、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务必端正、清晰。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包括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故的处理情况)及下一经营期的发展规划,并上交原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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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受理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延续

    审查标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9个工作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发证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结果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样本.jpg
有效时间以许可证载明为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结果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jpeg
有效时间以许可证载明为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展开】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展开】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展开】

是否收费:

1、什么是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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