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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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11:30之前取号),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034267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虹西路乙26号房山区生态环境局203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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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总服务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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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00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3XJ300011600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93XJ300011600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03426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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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由原发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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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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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务必端正、清晰。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包括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经营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的统计汇总、经营期内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技术和设备改造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故的处理情况)及下一经营期的发展规划,并上交原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网上申报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为PDF格式并加盖公章。材料中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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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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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是否延续 |
审查标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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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9个工作日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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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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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以许可证载明为准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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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jpeg |
有效时间 | 以许可证载明为准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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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展开】 |
【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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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展开】 |
【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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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第一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是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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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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