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2、材料齐全完整,证照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4:00 - 17:30;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2-3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外国人服务厅2-3【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外国人服务厅【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070702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86X311070702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986X3110707029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外国人服务厅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代理人,应持该外国人的死亡凭证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报,注销外国人签证证件。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申请材料均需交验原件; (二)有关外文(英文除外)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国际旅行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外国人须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2、申请材料均需交验原件; 3、有关外文(英文除外)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4、证件需在有效期内,且不得出现失效、消磁、损毁、涂抹情况; 5.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 ( 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6.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 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7.申请材料一般应左页边距大于 20mm(用于档案装订);【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展开】 | 【展开】 |
二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死亡证明为原件; 2、死亡证明是否由医院或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3、A4纸打印,加盖权属登记部门的公章; 4、有关外文(英文除外)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第四十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一)申请材料均需交验原件; (二)有关外文(英文除外)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材料齐全,通过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
审查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中涉及情形2、材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中涉及情形2、材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予以受理的当场注销即可。 |
审查标准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条中涉及情形2、材料齐全【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对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对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 | |
结果名称 | 对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宣布作废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对中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注销停留居留证件.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十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
---|
一、国际旅行证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 二、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材料(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材料要交验原件;有关外文(英文除外)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