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机关事业单位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 | ||
办理时间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中午12:00 - 13:30; 下午17:00 - 17:3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分中心: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17-24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36705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二层咨询窗口【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201400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417300201400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00007784173002014001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现场查询: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51号东侧房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层17-24号窗口 |
||
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申请表(单位)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符合参保条件,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3.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4.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二条)5.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条)6.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来源:《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7.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展开】 | 【展开】 |
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编制数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是否在有效期之内;2、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展开】 |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2.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来源:《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来源:《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4.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来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二条)5.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来源:《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二条)6.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来源:《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三条)7.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八条)【展开】 | 【展开】 |
三 |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机关事业单位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展开】 | 【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行政法规】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其他规范性文件】 4.《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齐全,予以受理;(2)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5个工作日 | 审核人员 | 即时办结 |
审查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能通过数据共享自动登记的,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也可到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单位新参保成功 |
送达方式 | |||
---|---|---|---|
![]() |
无
单位新参保成功 | |
结果名称 | 单位新参保成功 |
---|---|
结果文书类型 | 登记表 |
结果样本 | 完成社会保险登记结果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展开】 |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工伤保险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15〕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展开】 |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第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展开】 |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5〕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 、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政策(一)关于参保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5〕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编制人数信息需要严格按照编制部门审批录入吗? |
---|
是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