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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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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变更前: (1)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137058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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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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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41010002 | 事项编码 | 11110111MB1984072L3000141010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MB1984072L3000141010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1370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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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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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团体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不涉及 | 1.核对变更事项的决定与其他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决定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决定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决定是否有自然人签章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条例》【展开】 | 【展开】 |
二、涉及人员变更的 | |||||||||
(一) | 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核对书面意见与其他材料各项内容是否一致; 2.确认书面意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无涂改; 3.核对书面意见是否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核对书面意见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宗教事务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1.宗教团体变更前: (1)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1.宗教团体变更前: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本团体章程规定。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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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宗教事务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第一款:“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展开】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可以找人代办吗? |
---|
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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