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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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裁决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来源《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 (2)属于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单位可申请该事项。,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提交纸质版《档案行政裁决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提交的电子版《档案行政裁决申请书》,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申请材料清晰、规范的予以受理。 对现场提交或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清单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经相关处(科)室审查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具体理由。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350326【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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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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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951002000 | 事项编码 | 12110111000078238X3110951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110111000078238X3110951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35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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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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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关于申请材料的介质说明: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材料; 2.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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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档案行政裁决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是否采用A4纸打印 2.是否写明提起裁决的申请; 3.是否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 4.是否有申请单位盖章,盖章是否覆盖申请人名称和日期; 5.申请书需要受理时拍照形成电子材料上传。【展开】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关于申请材料的介质说明: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材料; 2.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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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应齐全、清晰,使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逐页加盖单位电子公章;2.格式与范本保持一致,内容无遗漏,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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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审查标准 1.格式与范本是否保持一致;2.纸质版材料是否采用A4纸打印、按材料顺序装订; 3.材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错漏; 4.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公章是否与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一致,盖章是否覆盖日期;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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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
审查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1)依据档案馆进馆范围的规定,单位属于进馆单位; (2)从档案种类和保管期限分析,属于依法应当移交的档案; (3)档案到了依法移交期限,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市属立档单位应当将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区属立档单位应当将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档案向区档案馆移交。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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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档案行政裁决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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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档案行政裁决书 | |
结果名称 | 档案行政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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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档案行政裁决决定书.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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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七条 第三款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确定本单位是否属于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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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区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9号令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需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一般为本行政区域内副处级以上的单位,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区档案局、区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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