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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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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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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1)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来源《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 (2)属于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单位可申请该事项。,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提交纸质版《档案行政裁决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提交的电子版《档案行政裁决申请书》,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申请材料清晰、规范的予以受理。 对现场提交或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清单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经相关处(科)室审查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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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anshi.beijing.gov.cn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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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即办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0.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0.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裁决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来源《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款) (2)属于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单位可申请该事项。,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提交纸质版《档案行政裁决申请书》,使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提交的电子版《档案行政裁决申请书》,加盖单位电子公章。申请材料清晰、规范的予以受理。 对现场提交或通过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及完整性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清单确认材料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接收,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未当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经相关处(科)室审查认为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内容的,应在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通知申请人;逾期未通知的,自出具《受理回执》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列明不予受理具体理由。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350326【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110951002000 事项编码 12110111000078238X3110951002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2110111000078238X3110951002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350326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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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关于申请材料的介质说明: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材料; 2.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档案行政裁决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申请书是否采用A4纸打印 2.是否写明提起裁决的申请; 3.是否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 4.是否有申请单位盖章,盖章是否覆盖申请人名称和日期; 5.申请书需要受理时拍照形成电子材料上传。【展开】《》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 关于申请材料的介质说明: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纸质版材料; 2.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电子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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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0个工作日申请人/

    审查标准

    1.如通过窗口申请办理,提交的纸质版材料应齐全、清晰,使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如通过网上申请办理,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逐页加盖单位电子公章;2.格式与范本保持一致,内容无遗漏,所填写内容应准确无误;【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0.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标准

    1.格式与范本是否保持一致;2.纸质版材料是否采用A4纸打印、按材料顺序装订; 3.材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错漏; 4.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公章是否与申请书中的单位名称一致,盖章是否覆盖日期;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0.5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裁决决定

    审查标准

    予以批准的条件:
    (1)依据档案馆进馆范围的规定,单位属于进馆单位;
    (2)从档案种类和保管期限分析,属于依法应当移交的档案;
    (3)档案到了依法移交期限,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市属立档单位应当将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档案向市档案馆移交。区属立档单位应当将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档案向区档案馆移交。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0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档案行政裁决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档案行政裁决书
结果名称档案行政裁决书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档案行政裁决决定书.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公布;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45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 第三款 对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展开】

是否收费:

1、如何确定本单位是否属于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范围?
区档案局、区档案馆根据国家档案局9号令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需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一般为本行政区域内副处级以上的单位,如有疑问可直接咨询区档案局、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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