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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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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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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层4号厅办税服务区35-52号窗口
1.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一款)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一款)3.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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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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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事项(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一款)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第一款)3.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层4号厅办税服务区35-52号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66;(010)89903066【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1030039000 事项编码 1110000000001850XA3001030039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0000000001850XA3001030039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国家级垂管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市 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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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8.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9.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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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8.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9.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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