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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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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一条) 3、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发送给经营地税务机关。 4、纳税人合同延期的,既可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也可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起延期。 5、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相关的规定。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2层4号厅办税服务区35-52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010)89903066【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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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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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1030036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50XA300103003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00001850XA300103003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房山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903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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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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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报告时,以及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填写。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在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经办人”栏填写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的人员;“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栏填写负责办理跨区域经营活动具体涉税事宜的人员。“座机”“手机”栏请务必准确填写,以方便联系沟通,尤其是方便税务机关及时反馈办理进程。 5.“经营方式”栏,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在对应选项“□”里打“√”。 6.“合同名称”和“合同编号”栏,按照同一份合同的名称和编号填写。 7.“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根据合同相对方的实际情况填写,若合同相对方无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不填写。 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最新有效期止”栏,由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纳税人填写。 9.纳税人因合同延期,需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延期的,重新使用本表,但只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延长有效期”栏次,并签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展开】 | 【展开】 |
二 | 无营业执照(副本)无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展开】 | 无【展开】 |
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非必要 | 副本原件1份(副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纳税人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由税务部门发放。【展开】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缘《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由于实名办税需求,请纳税人办理任何涉税事项均携带身份证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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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到经营地税务机关 |
审查标准 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完整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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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到经营地税务机关 |
审查标准 1、资料齐全、填写准确完整的2、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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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到经营地税务机关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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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到经营地税务机关 | |
结果名称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到经营地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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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将跨区域涉税信息共享到经营地税务机关.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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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6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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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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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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