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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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
| 办理时间 |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紫园路9号房山区阎村镇政务服务中心一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31852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3号厅市场监管服务区23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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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525003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1760913806A30005250030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1760913806A30005250030000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镇(乡、街道)级 | 运行系统 | 区级统建系统 |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区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街乡受理、区级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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