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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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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青龙湖镇
对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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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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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30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青龙湖镇人民政府机关南院(良坨路东侧)
1、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 2、本区农村居民; 3、区、乡镇(街道)因灾倒损农房台账有记录; 4、申报材料齐全。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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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房山区青龙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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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6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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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1、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 2、本区农村居民; 3、区、乡镇(街道)因灾倒损农房台账有记录; 4、申报材料齐全。 5、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青龙湖镇人民政府机关南院(良坨路东侧)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31271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3号厅市场监管服务区23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525003000 事项编码 11110111760913806A3000525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1760913806A3000525003000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综合窗口查询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街乡初审、区级终审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街乡受理、区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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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填写规范清楚;(2)签字印章齐全;(3)材料完整。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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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对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本人申请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材料内容信息完整; 2、书写清晰可辨识,无明显文字错误; 3、签字按手印;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展开】
民主评议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纸质材料用制式A4纸打印原件1份,按照材料样例中的内容逐一按序填写; 2、该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提供并加盖村居公章; 3、内容无遗漏,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详细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展开】
张榜公示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信息完整准确; 2.加盖公章; 3.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展开】
受灾地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乡镇审核材料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该材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镇乡、街道提供并加盖镇乡、街道公章; 2、内容无遗漏,申报材料所填写内容应详细准确无误,与相关印证材料保持一致; 3、应写明受灾及申请补助资金情况,写明街道(镇乡)意见并加盖公章; 4、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展开】【展开】
申请人(户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1、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2、字迹无遮挡、遗漏、涂改; 3、证件在有效期限内,复印件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展开】
申请人“一卡(折)通”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其他;纸质样例下载1.核查复印件信息与原件信息一致; 2.证件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 3.一卡通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 4.区民政局核发; 5.真实有效,信息准确;核验是否为受灾所在地户籍;【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展开】
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号码清晰正确。 2、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填写规范清楚;(2)签字印章齐全;(3)材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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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接受申请

    审查标准

    1、自然灾害事实发生,申请对象住房毁损属实;
    2、审核材料齐全完整。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6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同意救助

    审查标准

    1、经核查情况属实;
    2、符合救助标准。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关于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通知

关于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通知
结果名称关于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通知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结果样本关于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资金的通知.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展开】

是否收费:

1、需要公示几天?
《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第二十七条 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程序中涉及公示步骤的,公示期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
2、此事项为什么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出?
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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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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