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31
11110111760913806A
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110111112000
房山区青龙湖镇
对受灾地区需冬春救助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1110111760913806A300052500300002
11110111760913806A3000525003000
0
bf2ddf60-8b7e-4758-ad41-ea93538d74b6
3840ebba-5b64-4de5-b645-2f49a8804b24
3^5
31
11110111000078561F
房山区应急局
110111000000
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30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青龙湖镇人民政府机关南院(良坨路东侧)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TASKTYPE_HIGHER":"05","ONLINE_DECLARE_SYSTEM_MODE":"","LITTLEPROGRAM_CODE_ID":"","APP_CODE_ID":"","WECHAT_CODE_NAME":"","DATA_FLAG":"","WECHAT_CODE_ID":"","LITTLEPROGRAM_CODE_NAME":"","APP_CODE_NAME":"","VERSION":"20240415","ONLINE_DECLARE_SYSTEM_DEPT":""}
[]
0
1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对受灾地区需冬春救助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房山区青龙湖镇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0

    到现场次数

  • 13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1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受理条件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30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青龙湖镇人民政府机关南院(良坨路东侧)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131271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2层3号厅市场监管服务区23号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525003000 事项编码 11110111760913806A3000525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1760913806A300052500300002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综合窗口查询
行使层级 镇(乡、街道)级 运行系统 区级统建系统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初审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全区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街乡受理、区级审批
显示更多

请选择情形:

提示:通过情形选择可引导出您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材料,若要查看全部材料,请点击"查看全部材料"

查看全部材料 情形引导

收起
我选好了重选条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应当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和“户报、村(社区)评、乡(街镇)审、区定”的基本原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受灾对象申请救助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受灾事实存在;2.由村(居)委会确认。【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村(居)民小组提名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受灾事实存在;2.由村(居)委会确认。【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材料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签字规范、齐全;(2)加盖公章。【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所属乡镇、街道对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审核意见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1)意见明确;(2)签字盖章齐全。【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申请人一卡通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必要正本复印件1份结果文书类;纸质样例下载号码复印清晰完整【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展开】【展开】
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文本类;纸质样例下载填列在申请表上【展开】《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展开】【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应当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和“户报、村(社区)评、乡(街镇)审、区定”的基本原则
显示更多

查看流程图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材料齐全,标准符合,给予受理。材料不全,标准不符,不予受理

    审查标准

    (1)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2)申请材料齐全【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130个工作日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符合标准,给予救助。

    审查标准

    (1)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2)申请材料齐全。【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发证5个工作日综窗人员

    1、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批表

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批表
结果名称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批表
结果文书类型其他(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批表)
结果样本北京市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审批表结果样表.docx
有效时间无时限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展开】

是否收费:

1、办理条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 应当遵循“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和“户报、村(社区)评、乡(街镇)审、区定”的基本原则
2、此事项为什么由应急管理部门发出?
根据机构改革职能划转情况设定

指南分享

党政机关

移动版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

请选择您的办理区域:

北京市

请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