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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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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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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8:30-17: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8:30-9:00;17:00-17:30需预约;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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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4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5.0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8:30-17:3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8:30-9:00;17:00-17:30需预约;周六8:30-12:3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51243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123115002 事项编码 11110112000082819Y3000123115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2000082819Y300012311500204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殊程序
行使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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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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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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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提交材料的要求: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申请注销,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2)医疗机构印章(印章依法交回法人登记机关的除外);(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2.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4.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后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7.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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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提交材料的要求: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申请注销,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2)医疗机构印章(印章依法交回法人登记机关的除外);(3)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2.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等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4.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后提交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5.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7.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并提交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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