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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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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一项需要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三项需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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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类事项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核对提交的许可类申请表是否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业务类型,如有延续、补办情形的,可一并提出、合并办理。 2.核对填写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内容与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基本信息是否一致。 3.核对勾选的企业类型是否与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类型一致。如企业类型为家庭经营的,应将工商备案的其他家庭经营成员信息准确填写。 4.核对是否由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如需委托代理签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填写。 5.核对变更信息中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提出新办申请,不适用变更申请。 6.核对申请许可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 7.核对申请表是否为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制式文书。 8.核对是否使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届第46号))【展开】 | 【展开】 |
二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核对身份证件年龄是否在法定年龄范围内,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核对身份证件是否为合法有效证件。 3.核对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届第46号))【展开】 | 【展开】 |
或企业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核对身份证件年龄是否在法定年龄范围内,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核对身份证件是否为合法有效证件。 3.核对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届第46号))【展开】 | 【展开】 | |
或企业负责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核对身份证件年龄是否在法定年龄范围内,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核对身份证件是否为合法有效证件。 3.核对身份证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届第46号))【展开】 | 【展开】 | |
三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事项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与变更事项相关。 2.对于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经营地址名称变更的,核对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3.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核对任职证明上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信息一致,任职证明上是否有提交企业或企业上级单位的印章,是否有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期限且在有效期限内。 4.对于企业类型变更的,核对其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信息一致。 5.对于经营地址变化(客观原因)的,是否提供有效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的说明材料。 6.对于家庭经营成员变更的,核对其是否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 7.核对提交的材料是否与变更情形相符。【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届第46号))【展开】 | 【展开】 |
四、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 | |||||||||
(一) | 委托授权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 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2.内容为委托代理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事宜【展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展开】 | 【展开】 |
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不涉及 | 1.是否为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2.代理人是否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展开】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一项需要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三项需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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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事项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补正材料;决定不予受理,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本烟草专卖局法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烟草专卖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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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6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或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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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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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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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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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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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展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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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22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展开】 |
【部门规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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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依法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展开】 |
【规范性文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
制定机关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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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烟法〔2020〕20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烟草专卖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管理机关。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政府要求在当地指定窗口或平台提出申请的,按政府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款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类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生产经营业务3个月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暂时停止经营业务1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停业前提出停业申请。申请停业期限应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内且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提前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歇业申请。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歇业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内烟草专卖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补办申请。【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提交的身份证可以用户口簿替代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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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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