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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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来源: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25]23号 第二十八条) 下列婚姻登记由本市任一区民政局办理: (一)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三)双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华侨之间的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五条 2.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 ||
办理时间 | 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婚姻登记分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婚姻登记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14号三层咨询室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0548738【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通惠北路14号社区服务中心三层咨询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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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14号通州区社区服务中心三层咨询室【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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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1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851A3000711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112000082851A300071100100011 | 进驻大厅类型 | 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通州区通惠北路14号通州区社区服务中心三层咨询室 电话查询:(010)805487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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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ggfw.mzj.beijing.gov.cn/mzjwz/index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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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804号)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展开】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展开】 |
二、外国人的证件 | |||||||||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正本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照面清晰完整;证件在有效期内,外国人本人的真实有效证件; 2、需申请人提供有效真实的原件1份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展开】 | 《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展开】 | 本人证件真实有效【展开】 |
本人无配偶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展开】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804号)第八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管机关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署书面声明。【展开】 | (1)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 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展开】 | |
三 | 结婚登记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3份 | 其他;纸质 | 样例下载 | 近期 二寸 免冠合影照【展开】 | 1.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来源: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 民发[2025]23号 第二十八条)【展开】 |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照片应当为同一底版、单一底色的证件照,不得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等。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交的照片是否免冠从习俗。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戴有色眼镜、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申请人自备,纸质)(3份)【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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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条件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
审查标准 1.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二十九条 )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严重损坏不能辨认(不含无法通过身份证阅读器读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与本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应当补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提交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来源:《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二条) 2.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二)(1)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证明材料中的本人信息须和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保持一致(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2)《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外方当事人,需提交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附加证明书及中文译文。 或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及中文译文。 (来源: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4]7号)、《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三十八条) 3.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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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符合条件给予决定,不符合条件不给予决定 |
审查标准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办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 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材料。(来源:《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25〕23号第二十八条)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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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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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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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结婚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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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婚姻登记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3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布 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5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两个外国人能否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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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2019年3月29日公布的《民政部公告第456号》,“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其本国承认其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材料”因没有法律依据被取消。取消后,双方均为外国人的结婚登记不再办理。 |
指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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