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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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第六条)2.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 ||
办理时间 | 政务中心:工作日,8:30-17:30;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专业大厅: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6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12366.chinatax.gov.cn/wap/pages/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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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网址: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zfts/index.html 【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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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2030011000 | 事项编码 | 11100000K0000228X6300203001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00000K0000228X6300203001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专业分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里71号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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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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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纳税人进项税额分摊方式备案报告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请在所选定的分摊方式前打“√”; 2.无法划分进项税额分摊方式一经选择后,一年内不得变更【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展开】 | 【展开】 |
二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营业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展开】 | 【展开】 |
或税务登记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与名称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证件期限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税务部门发放【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须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2.有效期须在有效期范围内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展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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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审查标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来源:《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第六条)2.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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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个工作日 | 不涉及此流程 | 不涉及此流程 |
审查标准 不涉及此流程【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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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完成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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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完成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 |
结果名称 | 完成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分摊方式资料报送与信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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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税务机关反馈办事结果.docx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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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财税〔2011〕232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何种情况下企业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需要分摊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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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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