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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11110112000082819Y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11110112000082819Y3000123115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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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1
通州区卫生健康委
110112000000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报市中医管理局。4.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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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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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件

    办件类型

  • 1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好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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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批。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报市中医管理局。4.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前款第(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办理时间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6951243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副中心综合窗口【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基本编码 000123115002 事项编码 11110112000082819Y3000123115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112000082819Y3000123115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政务服务中心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现场查询:副中心政务服务大厅
电话查询:(010)69512436
行使层级 区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电话预约:(010)69512436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市区)
通办范围 特别程序
行使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办)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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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2)资产评估报告。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和签字表)。 (6)需进行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需设置审批、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个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8)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设置港澳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执业医师法》,设置诊所的个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4.本市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6.网上审核指导服务是卫生计行政部门提供的便民服务事项。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于5个工作日内在线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电子材料,并进行指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现场接收到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的材料后,进行一致性审核,审核通过后迅速将申请件转入下一办理环节。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材料
必要性
数量要求 介质要求 表格及样例
下载
受理标准 提供材料
依据
其他要求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人自备必要原件1份表格类;纸质样表下载空表下载1.需与网上提交的申请内容相一致 2.首页封面应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手签签字或名章【展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展开】样式见附件【展开】
申请材料总要求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2)资产评估报告。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和签字表)。 (6)需进行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需设置审批、直接申请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个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申请人提交)。 (8)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设置港澳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执业医师法》,设置诊所的个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4.本市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6.网上审核指导服务是卫生计行政部门提供的便民服务事项。如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于5个工作日内在线审核医疗机构提交的电子材料,并进行指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现场接收到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的材料后,进行一致性审核,审核通过后迅速将申请件转入下一办理环节。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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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与受理1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申报/收件1个工作日综窗人员材料齐全,发接收凭证;材料不齐全,不接收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4.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展开】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受理2个工作日综窗人员符合要求,发受理通知;不符合要求,不受理

    审查标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医疗机构、医学检验所、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明确标准的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护理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批。
    2.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通用名称为“中心”的中医医疗机构、床位在100张以上的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综合性医院、中医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
    3.其他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报市中医管理局。
    4.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展开】
  • 审查与决定2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办理结果
    决定20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根据材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执业登记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审查标准

    (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展开】
  • 颁证与送达3

    办理步骤办理时限办理人员结果名称
    制证4个工作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发证1个工作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结果样本执业许可证.doc
有效时间见结果文书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令第1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展开】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展开】

是否收费:

1、咨询电话是什么
6951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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