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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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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文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2)材料的基本要求:2.1.监护人材料需能清晰证明监护关系。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或出生证明;配偶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有配偶,但配偶放弃监护,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配偶放弃监护人声明书;有配偶,但配偶放弃监护,成年子女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显示身份关系,若户口本不能显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关系,则须派出所开具关系证明)、配偶放弃监护人声明书;无配偶的,成年子女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显示身份关系,若户口本不能显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关系,则须派出所开具关系证明)、无配偶承诺书;无直系近亲属,由兄弟姐妹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公证书、派出所开具的关系证明)、其他兄弟姐妹无异议声明书、无直系近亲属承诺书;以上情况之外的监护人证明材料,由办理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另行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2.2.死亡证明材料应包含残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死亡时间,加盖相关单位印章。2.3.本人、监护人同意注销残疾人证。智力、精神和未成年人注销残疾人证需征得监护人同意。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55515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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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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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88001005 | 事项编码 | 1311011200008315XA3000788001005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311011200008315XA3000788001005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通州区残疾人联合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fuwu.bdpf.org.cn:8080/shefu/serviceLogin 电话查询:(010)89555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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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区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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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人死亡的 | |||||||||
(一) | 死亡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死亡证明材料应包含残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死亡时间,加盖相关单位印章。【展开】 | 死亡注销残疾人证的需在残疾人证管理系统中上传死亡证明材料。【展开】 | 【展开】 |
二、智力、精神和未成年残疾人申请注销残疾人证 | |||||||||
(一) | 监护人材料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能清晰证明监护关系。 1、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或出生证明; 2、配偶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有配偶,但配偶放弃监护,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配偶放弃监护人声明书;有配偶,但配偶放弃监护,成年子女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显示身份关系,若户口本不能显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关系,则须派出所开具关系证明)、配偶放弃监护人声明书; 4、无配偶的,成年子女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显示身份关系,若户口本不能显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关系,则须派出所开具关系证明)、无配偶承诺书; 5、无直系近亲属,由兄弟姐妹作为监护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公证书、派出所开具的关系证明)、其他兄弟姐妹无异议声明书、无直系近亲属承诺书; 6、以上情况之外的监护人证明材料,由办理机关依据实际情况,另行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展开】 | 【展开】 |
三、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自愿注销残疾人证 | |||||||||
(一) | 残疾人本人注销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本人、监护人同意注销残疾人证。智力、精神和未成年人注销残疾人证需征得监护人同意。【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本人及监护人同意或有死亡证明材料。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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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申请成功 |
审查标准 申请事项属于区残联职责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限定的办理范围,文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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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2个工作日 | 街道(乡镇)残联 | 是否通过 |
审查标准 由申请人户籍地街道(乡镇)残联工作人员负责,核验申请人信息是否与公安数据一致,是否符合注销条件。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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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不计时限环节) | 申请人 | 是否完成评定 | |
审查标准 康复脱残的申请人,需个人预约进行残疾评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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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7个工作日 | 区残联 | 是否注销残疾人证 |
审查标准 申请人户籍地区残联依据《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判断是否符合注销条件。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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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残疾人证注销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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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残疾人证注销 | |
结果名称 | 残疾人证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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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注销样本.txt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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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残联发〔2017〕3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二十二条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指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进一步优化残疾人证办理流程缩短办证周期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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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进一步优化残疾人证办理流程缩短办证周期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发布时间:20190527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五、残疾人证迁移,本区内迁移取消区残联“审核”、“批准”环节。本市内跨区迁移取消迁出地和迁入地街道(乡镇)残联“核验”环节。 跨省迁移的取消迁入地或迁出地街道(乡镇)残联“核验”环节。【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注销残疾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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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户籍地区或街道(乡镇)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户籍地区残联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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